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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拟出台“最严”禁烟令 今年将进行立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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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14:0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3亿  中国是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拥有3亿烟民和7.4亿二手烟受害者。
" b; I! P1 a% Y: `/ a  f  n+ }  100万
4 T! g! J/ k( n' X8 b' L  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等大量发生,每年我国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100万,吸烟产生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
: \- b; y/ ^) H* ~% I  昨日为世界无烟日,控烟再度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早在1997年,成都就已开始施行《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规定托儿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各类学校的教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而后启用的《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对公共场所的界定以及谁来执法和处罚都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其中,个人在禁止的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罚款200元。7 q" H$ `5 `& A/ G% k. W
  四川规定:
- ^4 _7 H0 G: O' L8 v3 o: v  公共场所违规吸烟 个人最高罚200元9 R" c! T3 j1 |( e
  据了解,成都市早在1997年就已开始施行《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根据《规定》,托儿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各类学校的教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针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不听劝阻的,由爱卫会所聘任的监督员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5 A( [  ]5 n' w& w9 @
  2011年5月1日,《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对公共场所的界定以及谁来执法和处罚都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公共场所禁烟开始分头管辖,比如网吧、茶楼由文化部门执法;医院、餐馆由卫生部门执法。《办法》明确,在禁止的公共场所吸烟,单位若不劝止,直接处罚单位;个人在禁止的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罚款200元。9 i% o! v- f4 w- d+ s: d0 m: c1 h# l
  市卫计委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李志春介绍,去年卫计委已向市人大立法委提出对《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进行修订,市人大立法委研究的意见是,待国家禁烟方面的法规出台后,再根据国家的法规从严制定地方性法规,“今年会进行《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立法调研。”在他看来,除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禁烟,强有力的社会动员和营造无烟环境也很重要。 : Y8 {- W4 V+ p. h$ P5 R" T( v
  卫生执法:: P) c' x# A/ t) U! Y
  加大控烟力度 单位违规最高罚2万
. E' _; n* }5 y: d( P$ u6 \+ V  成都晚报记者从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获悉,去年8月至10月,支队曾组织全市卫生监督机构上下联动,完成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含超市)、影剧院、餐厅7大类公共场所控烟专项工作。据介绍,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共出动卫生监督员近4000人次,对3000余户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摸清全市控烟工作基本状况。专项行动共计下达意见书3600余份、责令整改1907户,对存在违法行为的40户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警告35户、罚款5户(皆为沐浴场所),罚款金额18000元。
; k  ?) v# \/ \) j# E3 d0 i  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环境卫生监督大队大队长邱蓉表示,今年我市将结合全国卫生城市复查工作,要求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加大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督查,把控烟工作落实到位。发现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责令公共场所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m& H% h) x8 R7 n- @. q
  “专职控烟群体有限,市民也可以参与到控烟工作中来。”邱蓉说,一般来说,禁烟公共场所都张贴有相应的标识及控烟举报电话。市民发现违规抽烟行为,可立即拨打举报电话,各个监管主体的监管人员会在第一时间赶到处理。
& i' R8 c& {* ~, |8 k5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6 h# w3 t2 D6 l! Z6 ^  明确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 u( _+ u2 ]/ j4 a* O  1 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1 o+ P% z( n1 b" Q  2 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 |" k$ m( I9 L/ F3 F1 Z$ o( z  3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J3 C$ p% k5 b% g6 D4 L
  4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d2 N4 Z! m, g) s% {$ z  5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等室内区域
9 r0 K' b# x6 \& ?- W& v6 _  6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 d4 C0 H% c" Y* m  7 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A  \8 R4 a! n$ X- V' {
  8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7 p' e* H( S( J) E
  9 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9 [4 L3 s1 I$ P6 A! l  成都晚报记者 李诗敏 胡科( Z" G1 x, Q  X: D5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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