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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拟出台“最严”禁烟令 今年将进行立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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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14:0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3亿  中国是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拥有3亿烟民和7.4亿二手烟受害者。; ?5 ~  o. Y8 q' _/ l
  100万( @- Z; h4 c+ g6 ?( w, r
  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等大量发生,每年我国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100万,吸烟产生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2 {6 c4 S6 J3 \7 l# x- J% l' O
  昨日为世界无烟日,控烟再度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早在1997年,成都就已开始施行《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规定托儿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各类学校的教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而后启用的《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对公共场所的界定以及谁来执法和处罚都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其中,个人在禁止的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罚款200元。* x1 |7 _- u3 s9 }  }: A
  四川规定:
; M% A9 I7 z+ k  g3 C, I  公共场所违规吸烟 个人最高罚200元
, u) D/ T$ Y" |% c+ ]) N  据了解,成都市早在1997年就已开始施行《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根据《规定》,托儿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各类学校的教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针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不听劝阻的,由爱卫会所聘任的监督员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7 l' K& `! O7 t0 S5 P9 j( t  2011年5月1日,《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对公共场所的界定以及谁来执法和处罚都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公共场所禁烟开始分头管辖,比如网吧、茶楼由文化部门执法;医院、餐馆由卫生部门执法。《办法》明确,在禁止的公共场所吸烟,单位若不劝止,直接处罚单位;个人在禁止的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罚款200元。
; \. t; O+ e' u0 B  `" V: g4 p7 R  市卫计委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李志春介绍,去年卫计委已向市人大立法委提出对《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进行修订,市人大立法委研究的意见是,待国家禁烟方面的法规出台后,再根据国家的法规从严制定地方性法规,“今年会进行《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立法调研。”在他看来,除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禁烟,强有力的社会动员和营造无烟环境也很重要。
9 J1 f$ Y7 \) N4 ^1 n2 Q" x  卫生执法:
6 V* [5 f1 d' f+ K9 C  加大控烟力度 单位违规最高罚2万# f: j' P9 U" O0 X0 N9 p
  成都晚报记者从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获悉,去年8月至10月,支队曾组织全市卫生监督机构上下联动,完成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含超市)、影剧院、餐厅7大类公共场所控烟专项工作。据介绍,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共出动卫生监督员近4000人次,对3000余户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摸清全市控烟工作基本状况。专项行动共计下达意见书3600余份、责令整改1907户,对存在违法行为的40户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警告35户、罚款5户(皆为沐浴场所),罚款金额18000元。
% U- L1 ^8 t- `. g& ?( _  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环境卫生监督大队大队长邱蓉表示,今年我市将结合全国卫生城市复查工作,要求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加大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督查,把控烟工作落实到位。发现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责令公共场所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0 j) k9 X. E5 C, e/ K/ k
  “专职控烟群体有限,市民也可以参与到控烟工作中来。”邱蓉说,一般来说,禁烟公共场所都张贴有相应的标识及控烟举报电话。市民发现违规抽烟行为,可立即拨打举报电话,各个监管主体的监管人员会在第一时间赶到处理。
$ G) f3 z) v" L$ d( J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V- D: _- F# v6 r) ?
  明确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 c4 s1 A8 h! U, j$ q3 P) j$ X6 h  1 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3 r& n  e. w, _5 }# p0 b
  2 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 o) K# ?. z( w9 i6 [0 B( A  3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0 t  _+ u3 m3 d0 K
  4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9 y7 d* K' n7 f) U4 X# D  5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等室内区域
8 M6 ~9 b# }$ y/ S  w) O+ N  6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 A! p/ f* A9 q  7 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1 y" H" g) E( r  8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 l: @# f9 y, H* H! P' L1 b3 {  9 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 _: L# D5 l, b8 E0 b* g" b
  成都晚报记者 李诗敏 胡科
* k4 f( d4 W" u0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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