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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W/ k" X6 N& j# ]3 F2026年2月1日,本人(受害人)通过110报案,随后宜宾三江新区白沙湾派出所,以“寻衅滋事”立案。
8 m/ r' ]+ s' ]/ k6 T 2026年2月16日,该所电话告知受害人案件已侦破,三名涉案人员全部执行拘留,2026年3月1日下午,该案涉及的涉案人员大摇大摆出现在被害人眼前,毫无悔改之意。2026年3月2日早上9点左右,被害人到白沙湾派出所询问案情执行情况,索取处罚决定书,该所工作人员提供了三名涉案人员的拘留处罚决定书,其中明确标注三名涉案人员被拘留的日期是:2026年3月1日至3月7日,不等。也就是昨日3月1日,三名涉案人员都是在拘留执行期,受害人随即向白沙湾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昨日(拘留载明的3月1日),亲眼看到涉案人员。工作人员表示,3月1日的拘留日期,12点前都算,可能是你看到后才被执行的拘留,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办案民警,被害人当即表示,请求提供办案民警电话,被拒绝;被害人表示需要面见领导反映,也被拒绝,被害人走出白沙湾派出所后,来到涉案人员店铺,再次亲眼所见,涉案人员3月2日仍是活动自由,逍遥法外,并非拘留处罚书载明的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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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处罚决定书 3月2日上午10点3分,受害人通过110报警电话反馈后,接警人员提供了三江新区警务监督电话,受害人通过该监督电话反馈后,电话那头告知,现在通知某所长,让被害人等待30分钟进白沙湾派出所找此人。某所长到达后,确认以上涉案人员未被执行拘留,表示肯定会执行拘留,拘留时通知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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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处罚决定书, X* t+ Y/ o& {$ \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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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有印章的处罚拘留书载明的日期,不执行拘留,正常上班时间反映问题,无人受理,上班的办理不了,能受理的,不在现场,这就是我一个老百姓遇到的真实情况。1 a* {+ k! {3 I; K% y0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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