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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同学约饭饮酒时猝死,家属向同饮者及饭店索赔18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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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杨某和任某是老同学,2024年11月,杨某到北京出差,和任某相约吃饭,过程中二人饮酒,后任某在饭店内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机构鉴定任某“符合猝死”。任某家人随后将杨某及当时二人吃饭的饭店方告上法庭,索赔187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任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任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

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任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从二审判决书中看到,一审法院曾认定,杨某与任某系同学、朋友关系。2024年11月,杨某到北京出差,11月1日晚二人取得联系,约定次日见面。11月2日下午二人碰面并于傍晚共同进入饭店就餐,期间点了一瓶43度的二锅头白酒,就餐期间二人均有饮酒。后任某在店内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博爱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2024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出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符合猝死”。而据监控视频显示,二人见面期间“就餐、交谈、碰杯饮酒,未见恶意劝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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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家属认为,任某多次出现危险状态,其中从任某昏倒到最后拨打120之间长达近38分钟的过程中,饭店内的数名员工都已经发现任某的不正常状态,但始终无人及时报警或者拨打120,饭店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任某家属向杨某及饭店方索赔各项损失费用1872099.8元。

此外,事发后杨某曾向任某家属支付了20万元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任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任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任某此前彼此十分熟悉,为多年的朋友及同乡,双方对对方能否饮酒及酒量大小有一定的了解,本次相约共同饮酒系双方多年未见后的正常人际交往,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双方正常就餐、交谈及碰杯饮酒,未见杨某有明显恶意劝酒的行为,因此杨某邀请任某参与饮酒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杨某虽非专业医务人员,发现任某身体异常后,已经根据其接受急救培训的知识为任某进行了胸部按压,饭店工作人员亦及时拨打了120,可以认定杨某已经尽到合理的照顾及救助义务,因此杨某作为共同就餐人不存在明显过错。

任某作为成年人,对其是否应当饮酒及饮酒的多少完全有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对饮酒或饮酒过量后可能引发损害负有注意义务,任某对事故的发生自身负有相应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对于任某的身体状况判断方面存在一定过失,杨某已负担的抢救费用及已支付的赔偿款20万元足以弥补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杨某对此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表示,对于任某正值壮年不幸离世,法院深感惋惜,但希望逝者家属能正确处理本案纠纷,惟愿逝者安息,生者如斯。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任某家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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