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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六百字公文,33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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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5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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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2 m3 i+ K( ^# D; p 本人因事向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政务公开,该局不予理睬,后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局写了一篇约600字公文作答:让人笑哭皆非的是,此文逻辑矛盾、法律适用错误、还有语法表述问题及格式瑕疵等等等共计三十三处。5 y. p* h' N4 H. j  x

! P* I+ J; h' W' ~! s       一、逻辑架构:核心矛盾贯穿全文,事实认定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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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逻辑自洽是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而该答复书最突出的问题在于存在根本性逻辑冲突,导致事实认定与行为表述无法自圆其说。4 r( O5 o; U) \4 ]: c1 S% z1 c

/ O& F) ~" V' K% F+ ~4 A( R       职权否认与监管越位的悖论。 答复书开篇即主张涉案事项“并非本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在本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试图以此规避责任。然而,后文却紧接着声称“已将其纳入日常监管工作范围,并依法启动调查处理程序”。根据行政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若真无职权,则后续的“监管”与“调查”便属越权行为;若确有监管职权,则先前的推诿便属虚假陈述。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逻辑矛盾,直接动摇了答复书的合法性根基。 $ H0 r; D# C  u( d) O* H$ Z  M#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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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答复”与“已告知”的事实冲突。 针对申请人指控的“未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一方面辩称“因资料不全导致无法按期答复”,另一方面又声称“已告知延迟原因,并书面回复且当面送达”。若“书面回复”属实,则“不作为”指控不攻自破;若确系逾期未答复,则“已告知”的表述纯属虚构。这种前后矛盾的“两头堵”式辩解,不仅未能澄清事实,反而暴露了行政机关在事实陈述上的随意与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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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A. ~! r5 t% `3 {$ H       归责逻辑的因果错位。 答复书将迟延归咎于“事项非职权范围”与“申请人资料不全”。然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非本机关公开范围的申请,法定程序是“告知并说明理由”,而非拖延不决;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仅需描述信息特征,无需提交“红线图”等审批材料。将法定的“告知义务”异化为“等待申请人补正材料”,是对行政程序因果关系的严重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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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适用:程序混淆与依据缺失,法律论证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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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T* U7 Q       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核心功能是依据法律规定回应复议请求,而该文本在法律理解与适用上存在根本性错误,导致法律论证缺乏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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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M0 T! F. K: `6 A3 i, i1 h, O8 }       混淆“信息公开”与“行政审批”的程序边界。 答复书以申请人未提交“红线图”等基础资料为由拒绝按期答复,实则是将“申请行政审批”的标准强加于“申请信息公开”之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只需明确信息内容,无需提交额外证明材料;行政机关的义务是核查自身是否持有该信息,而非要求申请人提供核查所需资料。这种程序混淆,本质上是对信息公开制度立法本意的误解,设置了不合理的申请人义务,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合理性原则。- |' a' G; J3 ?# K!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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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引用的全面“失语”。 整篇答复书未引用任何具体法律条款作为行为依据,无论是主张“不属于职权范围”,还是解释“延迟答复”,均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例如,认定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应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主张需补充资料,应援引条例中关于申请人说明义务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的空白,使得答复书的法律论证沦为空洞的事实陈述,无法形成有效的权利救济回应。3 o3 y! y! }6 l, k

# O( \" D# Q& c) `       回应焦点的严重偏离。 申请人的核心诉求是“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这是一个关于“程序不作为”的指控。然而,答复书却大谈特谈“实体上是否属于职权范围”以及“是否启动了调查”,完全回避了“为何逾期”这一核心程序问题。这种“避重就轻”的策略,未能直击争议焦点,导致答复缺乏针对性,难以实现定分止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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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语法表述与格式规范:细节瑕疵影响文书严肃性2 D+ \8 ]  t; e/ X( q+ o

4 Q2 Y! z" {. o" [6 W. `* e) B& P       除核心的逻辑与法律错误外,该答复书在语法表述和格式规范上也存在诸多问题,进一步削弱了文书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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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法瑕疵频现,语义模糊不清。 文中“并书面回复且当面送达申请人依法应予驳回”一句,堪称“病句典范”。将“送达行为”与“驳回请求”强行拼接,导致主语缺失、宾语不明,读来令人费解。类似地,“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等表述因承前省略不当而语意含混。公文语言要求严谨精确,此类语病不仅降低了文书的可读性,更可能因歧义引发新的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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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严重失范,欠缺法定要件。 公文格式是行政行为严肃性的外在体现。该文书结尾“此致”后未按规定换行顶格书写主送机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不符合行政公文的格式要求;同时缺少发文机关全称与成文日期,导致文书缺乏法定生效要素;联系人仅提供手机号码,未标注办公固定电话,与行政公文的正式性要求不符。格式上的不规范,反映出行政机关在文书制作中的严谨性不足,间接影响公众对行政行为专业性的信任。. U' z; T! x! ~, }* W; g: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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