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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吃丧宴与他人拼酒,回家后身亡 家属起诉主家和同桌共7人索赔33万元,一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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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今年5月,男子杨某参加葬礼,吃席时喝酒并与他人拼酒,独自回家后身亡。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793.06mg/100ml,据文献记载已达致死量。事发后,杨某家属起诉丧宴主人及同桌人员共7人,索赔33万余元。近日,云南鹤庆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宴席主人及一名拼酒者赔偿4.8万余元。

法院认定,2025年5月5日,母某甲因母亲去世在家办理仪式,当天晚餐以自助餐形式招待到访宾客,饭、菜自选,酒水自便。当天17时30分左右,杨某前往母某甲家吃饭,与母某乙发生拼酒的行为并发生言语冲突。当晚19时40分许,杨某独自一人离开母某甲家。

5月6日下午,家属回家后,发现杨某躺在大门内的水缸旁,并且身体已经僵硬,家属立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处理,经查杨某倒在门内,四肢僵硬,已无生命体征,疑似酒后死亡,排除他杀可能性。鹤庆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分析说明:杨某衣着完整,体表无损伤痕迹,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死亡。死者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793.06mg/100ml,根据文献等资料记载,已达致死量;死者家属拒绝尸体解剖检验,死者杨某的具体死亡原因无法确定。

法院认为,死者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大量饮酒产生的后果,甚至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应当有充分的认知,但其却不加以控制,事发当天任意放纵自己,最终醉酒造成自己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母某乙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拼酒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亦应当有充分的认知,但其仍与杨某进行拼酒,与杨某大量饮酒导致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对此被告母某乙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杨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母某甲作为丧宴仪式的组织者,在其提供了酒水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客观情况对参加宴请的人员负有相应注意、提醒、劝阻及酒后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能注意到杨某的醉酒情况,未对母某乙与杨某的拼酒行为进行劝阻,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母某甲应对杨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告主张另外5人应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杨某死亡的损失,认定为96万余元。因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不能排除事发当天杨某还与其他人也饮酒的可能性,因此对母某乙和母某甲的责任承担比例,法院酌定由母某乙承担总损失的3%,即28910.61元,由母某甲承担总损失的2%,即19273.74元,其余损失由杨某自行承担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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