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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n3 y- n( f$ A) B' k( |# ~行政起诉状和行政赔偿起诉状原告:邱坤,诉讼请求:1、 请求贵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书;2、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租损失费: 人民币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代理人于2025年2月20日,向被告提出了申请,当天并与其单位工作人员一起去了现场测量合理布局事宜,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一直未作出书面行政行为,2025年4月1日,原告代理人到被告处,要求该局作出书面行政行为遭拒绝,同日,原告向四川省省长信箱反映,被告2025年5月6日给省长信箱的答复,根据答复内容提示:原告于2025年5月7日再次向被告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其工作人员再次去测量了合理布局的距离,2025年6月10日,该局作出了不以许可决定书。东兴区太白路120号门面持证人赵群(最先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正在营业时与持证人杨方贵店距离约为26米,两个点位门面都在该局申请办理了行政许可,同样的距离、同样的法律、法规,同样的合理布局,原告备申请恢复此120门面店烟草专卖许可证,该烟草专卖局不同对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合理解释,并要求公开杨方贵办此证时内江市东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政府信息,遭到拒绝。综上所述:被告行为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四十条等规定:原告认为:内江市东兴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应当公开、公示而拒不公开政府信息,原告测量了相邻几个烟店之间的间距,都未按《内江市东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规定的距离执行,申请人推定,此局有选择性执法,歧视性执法,行政行为明显严重不公平不合理,明显不当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精神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邱坤 13659078365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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