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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人2.5亿元存款被窃取”案后续:储户起诉工行案15日已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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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利用职权,与其实际控制的一家公司财务时蓓,窃取28名被害人存单款共2.5亿余元。2021年,梁建红一审因为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7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处获悉,一被害储户起诉涉事工行的案件开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7月15日上午开庭时进行了证据交换,法院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 ▲法院开庭传票
  工行南宁分行回应系个人犯罪
  2022年3月18日曾报道,针对储户2.5亿存款“不翼而飞”一事,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工行南宁分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据此前公开报道,多位受害者表示,在工商银行现场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后,存款被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利用职权悄悄转走。经鉴定,梁建红与其实际控制的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时蓓窃取被害人苏某、石某等28人存单款共计25336万元,在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
  根据一审判决,梁建红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0万元。时蓓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梁丽红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黄雨凤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此外,一审判决指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各执一词
  下次开庭时间将择日通知
  7月15日,记者获悉,一名涉案储户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枫林路支行,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7月15日上午8点半,该法院审理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该储户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为,2019年2月22日11时15分,该储户在工行南宁分行办理了一笔个人大额储蓄存单业务,存款金额为54万元,存期3个月。南宁分行出具了大额存单并当场予以封存,后交给该储户。存期届满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该储户才得知存单系工行南宁市民族支行出具,且时任南宁分行的金融业务部经理梁建红,在该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在2019年2月22日12时,在工行枫林路支行将之前的大额存单内的资金转出,给该储户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广西高院已对梁建红等人作出刑事犯罪的裁定。
  该储户认为,该储户与南宁市民族支行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南宁分行作为储蓄存款的接受方,以及南宁市民族支行的直接上级机关,枫林路支行作为案涉存款的转出方,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该储户产生重大损失,所以三被告均应对储户本金及利息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兆成律师(右一)和一被害储户(左一)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作为原告储户方代理律师在接受采访中称,7月15日上午的庭审,主要是进行证据交换,庭审从上午8点半一直持续到9点半结束。储户作为原告,向法庭提供36组证据,认为储户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由于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漏洞和过错,对员工行为监管不力等系统性管理失职。这才导致储户存款在存入45分钟后,就被工作人员通过伪造流程盗取,且银行早有预警却未及时拦截。
  周兆成还提到,工行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9组证据,证明银行流程合规,存单背面已经告知风险,储户损失是由于犯罪导致,与银行无关。
  周兆成提到,梁建红已被法律严惩,案件涉及金额约2.5亿元,储户们协商未果后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次开庭审理的原告系其中一名储户,该案先行审理,“由于本案案情重大,此次开庭系证据交换。下次开庭时间,将择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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