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表示,司法部将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要求,持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具体包括三个层面的举措,一是建立和完善举报和沟通机制;二是开展专项行动,加强问题查纠整改,纠治到位;三是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长效机制。 作为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司法部此前已在涉企执法问题上多次发声,背后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继去年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后,今年4月25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提出“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去年1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实施几个月后,司法部又针对其中的主要问题,在今年4月份印发有关问题的解答。 去年11月份,司法部公布第一批8个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从中能窥见部分涉企执法的过度频繁、标准混乱以及对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比如某市一天然气输送公司,2021年迎接检查326次,接待检查人员5344人次,除去周末和节假日,平均每天接待不止1次,平均每次有16.3位检查人员,并且总体上是一种常态,2022年迎检156次,2023年7月底前迎检110次。 这些数据的背后,藏着涉企执法乱象中一些普遍的原因:一是检查主体和层级众多,上述天然气输送公司的检查领域,涉及发展改革、安全生产、能源等,每个领域又不止一个检查主体,而省、市、县、乡的相关部门都会介入,造成了一种乘数效应;二是检查标准不统一,而这些标准又与可能的处罚相联系,造成了混淆,让被检企业无所适从;三是无论在同一检查主体各部门之间,还是不同检查主体之间,都缺少沟通协调,缺少规划性和审批程序,检查随意性强,存在任性执法,甚至不排除其中存在“藏私”动机。 这些缺少统筹、标准不一、过于频繁的检查,给企业带来了大量的、有形或无形的负担,被检企业在手足无措中随时听命,无心图谋发展。 在个别地方,这正在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或者说陷入一种双输的局面:被检查拖累的企业无心经营,利润下滑或出现亏损,甚至倒闭或撤资,地方政府因此税源减少,财政亏空,可能会再次把手伸向企业,甚至在本地企业不济时“远洋捕捞”,形成一种恶性蔓延的不良生态,亟待破解。 个别极端案例背后,是一种缺少平等与尊重意识的失衡政企关系。基于民企过去在系统中的模糊地位,以及在法律保护上的缺失,有些地方政府视其为可随意执法、予取予求的管理对象——既要为当地贡献GDP,又能在财政紧张时弥补亏空,同时又缺少话语权和维权能力。 4月30日通过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多条涉及涉企执法,从执法原则、执法方式、违法救济等多个方面对涉企执法进行规范,比如执法“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活动的影响”“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该法还要求建立涉企执法沟通协调机制,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 该法细化到对执法的方式做出规定,以保证执法的公平、效率并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这些规定正在现实层面逐步落实。在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及司法部针对有关问题的解答中,针对检查的频次和方式做出了规定并明确释义,比如规定了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综合查一次”检查方式;梳理归并检查事项,形成一张综合检查表单,尽量减少现场检查人数;有关部门要公布对同一企业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并建立分级检查制度。 借助这些具体举措,以及民营经济促进法带来的一系列改变,有望改变过去在有些地方长期困扰民营经济发展的政企关系。而在重塑后的政企关系中,民企真正获得与其贡献相当、被法律确认的尊重,被平等对待,保护、救济渠道通畅,进而在地方政府与民企之间形成相互托举、共同促进的良性循环。 " J% _! | L$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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