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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老板被错羁212天,申请国赔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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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民企老板范海生因涉嫌假冒专利罪,在2021年失去人身自由212天。2024年7月,该案在重审一审期间,检方以“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范海生不予起诉。
日前,范海生的律师向沈阳高新区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共计申请国家赔偿1029.8万余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98037.28元(暂以2023年赔偿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财产损失1000万元。
此外,范海生还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此案由范海生公司的竞争对手报案引发,2021年3月,沈阳警方在北京将范海生抓捕归案。在范海生被批捕后,其律师多次向沈阳高新区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但该院以其不认罪为由,继续羁押。直至2021年10月22日,范海生才被沈阳高新区法院取保候审,他共被错误羁押212天。
范海生曾是北京中科普金特种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经变更,现为该公司实控人、经理。2021年,范海生因涉嫌假冒专利罪,被沈阳警方抓捕后,在沈阳被羁押212天。
该案在重审一审期间,沈阳高新区检察院以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范海生不予起诉。 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2025年4月28日,范海生的律师向曾作出有罪判决的沈阳高新区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共计申请国家赔偿1029.8万余元。
其中暂以2023年的日平均工资即每日462.44元提出人身自由赔偿金98037.28元(462.44元×被羁押天数212天);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此外,《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范海生据此还提出1000万元财产损失赔偿请求。
范海生表示,本案直接导致其与浙江、广东等地多家合作企业的合作终止,致使其不仅损失了巨额收益,更损失了巨大的商业机会和市场。同时,他的公司还是某重大国际赛事抗菌餐具供应商,本案的错误处理直接导致其丧失该商业合作,造成巨额损失。
依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范海生还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赔礼道歉。
范海生在赔偿申请书中指出,本案属于申请人竞争对手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打压,申请人已经依据合同取得案涉专利使用权,并经沈阳仲裁委员会确认有效。但沈阳相关公检法机构仍以申请人没有取得专利权为由立案、拘留、逮捕,并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一审有罪判决,不仅致使程序空转,而且申请人作为民营企业家的权益受到严重影响。 沈阳高新区检察院认为警方立案理由成立
关于范海生涉及的这起假冒专利案曾在2024年3月及2024年8月先后刊发报道。
这起假冒专利案涉案专利为中科院金属所的“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发明专利(专利号:ZL02144683.0)。2013年,中科院金属所与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授权该公司实施该专利。2017年,沈阳融荣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沈阳融荣公司”也获得该专利授权。
由此,两家公司形成竞争对手关系。2020年5月22日,沈阳融荣公司负责人报案称,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海生涉嫌假冒专利。2021年3月25日,沈阳警方在北京将范海生抓捕归案。在范海生被批捕后,多次向沈阳高新区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但该院以其不认罪为由,继续羁押。直至2021年10月22日,范海生才被沈阳高新区法院取保候审。
2021年12月28日,沈阳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范海生犯假冒专利罪,单处罚金35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范海生构成犯罪
范海生提起上诉。2023年7月24日,沈阳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该院以“原判认定被告人范海生犯假冒专利罪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沈阳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年后的2024年7月24日,沈阳高新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以“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范海生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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