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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请82天病假称“腰痛只能卧床”,期间跨省看林俊杰演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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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 09:43: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劳动者有休病假的权利,但如果滥用病假权,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员工周某以腰痛、只能卧床不能上班为由,长期“泡病假”。但病假期间,却跨省参加演唱会、婚宴等,因而被公司辞退,于是她向公司索赔。最近,该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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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7日林俊杰在杭州举办演唱会。在演唱会热烈的气氛中,员工周某就身在其中。此时,她以腰痛、只能卧床不能上班为由,已向公司申请病假65天。演唱会结束后,她继续以同样理由休病假。 周某跨省参加亲友婚宴
“后来调查了下周某乘坐交通工具的记录,显示周某在请病假期间,具有相当多次的乘坐高铁去外省的情况。跨省参加了演唱会以及跨省参与了亲友的婚宴,而这些情况是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与她多次核实,询问是否只能卧床休息时,周某坚持她就是卧床在家没有外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四级高级法官刘懿介绍。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四级高级法官刘懿
经查,员工周某于2023年12月11号至2024年4月9号期间,共从三家三甲医院中,开出病假单11张,共计病假天数82天。但就诊记录显示,她仅患有轻度腰椎间盘突出。 周某在医院开出病假单11张
期间,公司曾陪同她就诊,医生认为,她的病情很轻微,不应该出现长期肢体麻木、只能卧床的情况。于是,公司以周某弄虚作假、构成旷工为由,于2024年4月2号将她辞退,而她则于当月下旬就入职另一家公司,正常工作。 医生称周某病情很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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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认为公司以她虚假病假为由,解除她的劳动关系是具有事实依据的,劳动者的确需要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是体谅劳动者,尽量地让劳动者去进行休息,但是同时劳动者申请病假,也应当秉持着诚信原则,的确是自己身体需要休息的时候,才能够去行使这个权利 。”刘懿表示。 公司解除和周某的劳动关系
2025年2月20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既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违反劳动者应遵守的诚信、敬业原则,公司辞退周某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周某向公司索赔的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上班了,冲个奶粉喝喝,增强体质,结果一不小心自己烫伤了……上班、烫伤,这个能报个工伤不?
果然,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然而,单位不服!认为其工作时间吃早餐违规,且是其自己玻璃杯质量问题。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冲奶粉烫伤被认定工伤引发争议,图为冲奶粉示意图(网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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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刘某与上海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在财务部门担任会计。
2017年12月26日,上班时间刘某冲泡奶粉时,由于玻璃杯炸裂,导致下肢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Ⅱ度烫
2018年2月1日,刘某向浦东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浦东人社局调查后,认定刘某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于2018年4月4日作出浦东人社认(2018)字第111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刘某和公司。
公司不服,认为:
刘某工作时间内吃早餐,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刘某在开水注入过程中,玻璃杯底部突然炸裂脱落,导致被烫伤,是其自行购买的玻璃杯质量有问题 公司认为刘某被烫伤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图为玻璃杯示意图(图文无关)
刘某为吃早餐冲泡奶粉并不属于工作过程中的正常活动,也并非是为保证工作继续所必须的生理需求,也不属于岗位职责,其受到事故伤害也非因工作原因导致,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浦东人社局称,刘某在工作期间冲泡奶粉喝的行为,并未超出职工在工作中为满足生理需要所进行活动的合理范畴,应当视为工作的合理组成部分。她因玻璃杯爆裂受伤,虽直接原因在玻璃杯质量问题,但此情形并不能构成排除工伤的法定情形,因此其受伤仍属工伤范畴。
随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浦东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判决:
上班泡奶粉是为了更好地工作
属于间接工作原因
一审
本案争议在于刘某所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浦东人社局依据调查的事实作出被诉工伤决定并无不当。综上,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在工作期间冲泡奶粉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超出了职工正常生理需求的合理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
奶粉系冲饮性质的即食性饮品,不需花费多大的人力和时间,冲泡奶粉一般不会影响到工作的正常进行。刘某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因此,刘某在上班期间冲泡奶粉时被开水烫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浦东人社局对其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并无不当。公司认为职工上班期间,除饮水之外的饮食行为导致伤害均不属于工伤的观点过于狭隘,且与实际工作、生活的需求和状况不符,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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