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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司机追尾致3人死亡,车主也被逮捕,一个细节值得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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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5:56: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2024年9月22日晚,一辆小车在河南信阳明港镇内的省道上高速行驶,闯红灯后又驶出一段后,追尾撞上一辆电瓶车,车上载有20岁的小盛(化名)及其同龄女友,还有其哥哥不到3岁的女儿,三人当场身亡。

2025年3月18日,小盛母亲代女士告诉记者,肇事司机黄某与车主孙某当晚共同大量饮酒,孙某明知黄某醉酒仍给他车钥匙。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时小车行驶速度为174km/h,黄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监控画面截图

明知道他人饮酒,还把车借给他人,这无疑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诸多案例表明,哪怕醉酒司机没有造成意外事故,如果被查获,车主依然要承担责任。2024年,河南焦作警方发布的一条消息显示,韩某某将车借给一起饮酒的杨某某,杨某某被警方查获后,被法院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主犯,韩某某被认定为从犯,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多地判决案例显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借车给饮酒者,法院对双方的定性都很重。有法官表示,危险驾驶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为故意,尽管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追求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等后果的发生,但是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是明知或者放任发生的,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那么,对“放任发生”的车主当然应该严肃追责。

此案中,一个细节值得高度关注。记者从代理律师处了解到,肇事司机黄某起初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逮捕,车主孙某被取保候审,但后来罪名更改,黄某和孙某均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为什么他们的罪名会被更改?我们注意到,那些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案例中,驾驶者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了,后果比较轻微。如果发生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危险驾驶罪就不足以惩罚双方的罪过。对危险驾驶罪的判决,法院会根据情节不同,多会判处对方1至6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等。但是,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就是说,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黄某和孙某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有网友称,就是因为醉酒驾驶发生车祸,害了三个家庭。其实何止如此!对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来说,同样是不可承受之重,甚至可能面临巨额的民事索赔。在“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已成为常识的今天,这起案例对公众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消息,让人无比痛心。

这也提醒大家,勿存侥幸心理,以免害人害己。同时,借车时要尽到审查义务,要考虑对方是否有饮酒行为,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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