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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李紫微: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建议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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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5 16:46: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近年来,文身行为呈现出低龄化趋势,不少未成年人由于图案冲击、新奇感以及偶像影响等因素叠加,盲目跟风文身。”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李紫微表示,未成年人身体和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对文身在身体健康、心理健康、人际交往、未来职业发展等方面的隐患和风险认识不足,一旦反悔,往往为时已晚。
此次参会,李紫微提出了《关于完善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处罚措施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李紫微。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李紫微表示,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办法》明确了文身服务提供者禁止行为、部门审批监管职责等内容,但对于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文身的经营者如何处罚、具体由哪个部门处罚并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各地的政策规定、执行标准存在差距。而在没有出台相关规定的省份,未成年人及家长往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与文身店交涉、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消耗了当事人大量的精力和司法资源,最终大多是责令文身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承担未成年人文身清洗费用、没收违法所得等,对文身店及经营者没有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李紫微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可出台、完善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处罚措施,对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文身店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对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的个人或组织依法从重处罚。第二,建议明确责任界定。无论未成年人是否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文身服务,文身经营者都应承担主要责任。文身经营者有义务对前来文身的人员进行身份核实,若因疏忽未履行该义务,即为违规行为。对于明知购买者将用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而仍然出售设备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如罚款、吊销生产或销售许可证等。网络平台应对涉及文身服务的广告、宣传内容进行严格审核,若发现有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删除,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未履行审核义务的网络平台,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此外,李紫微还建议建立健全文身行业监管机制,对文身店进行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管,确保文身师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激发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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