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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5 c2 M" b/ |3 s( ?. N我是西充县的陈军,今天实名反映西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不依法处理我的交通事故案件,不公平也不公正。事情经过:2024年9月23日,我驾驶吊车沿着国道212线西充县环城路与阳光路T字型交口处直行,当时这个路口没有红绿灯,也没有限速标志线,这时一辆黄色小型面包车停在路口横挡住了我的视线,该车背对我的另一侧的一位54岁妇女骑电动自行车绕过黄色面包车的右侧,从车头前面突然冲出来停在路中间,当我看到她时只有1~2秒的反应时间(从面包车出来到出事点大概5~6米),而我已经来不及判断她要行驶方向的意图,我紧急踩了刹车,但避让不及车辆的惯性依然前行将连人带车撞倒,碾压导致其人死亡。2024年10月22日西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511325120240000044号)认定:陈军(我)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我认为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划分的责任比例存在明显错误有失公平,给我划分了主要责任,唯一的理由是说我车超速观察不仔细,说限速40码,我确实有超速几码(检测车速有47~48码),但我也有话要说:第一,受害人驾的电动自行车,不合规无牌无证,按规定不得上路。第二,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过马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并且需要下车推行,但她直接横穿机动车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并且如果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应当从这些设施通过。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过马路时的安全,避免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第三,受害人未按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横穿机动车道,意图斑马线上左转弯,没有看清车况就骑车冲出来,停在正常直行车辆的必经之路上,我发现时就只有五六米,任何车辆只要有40码的速度,都是刹不住,我还按了喇叭,我是大车,喇叭声音很大,受害人在没有红绿灯的情况下,其没有观察好路口,自身有过错。在场目睹了整个事件全程的黄色小面包车驾驶员杨先生对交警的笔录中,也明确说了他个人认为是受害人的过错大一些。第四,这个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是不得不提的原因,在西充县城区行车道路路口应该设置红绿灯,我后来了解到,事发路口在之前多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没有红绿灯引导是本次事故的主因之一,同时也是相关部门的失职。第五,事情发生后,我也积极进行配合处理,但是对方态度极端表态,甚至当众喊判我“死刑”,西充交警不考虑依法依归处理,还是过去一套“死者为大”的思维办案,给我列入主要的责任,那请问西充交警,你们光从我身上找原因,不考虑全面的因素,那要法律法规不执行又有何用?综上,我认为西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我的案件处理不公平、不公正,事件中我有责任我也愿意负担我自己的责任,但是我坚持认为我不是主要责任,经过我们再三与交警方面沟通报告无果,现不得以,向各级领导、全社会网友、媒体求助,恳请大家关注本案,也是关注公平正义。全家人致谢!
, Y+ ^+ }/ a$ L4 Q8 V3 u2 `情况反映人:陈军
4 J. k& K6 q0 z) Z2 o 联系电话:13771292504 (曾经上班的无锡移动号码) 202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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