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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万元!举报张某明(男,59岁)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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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4 13:03:5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2月12日,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则公告,对一起案件进行执行悬赏。根据公告显示的悬赏比例,赏金最高可达10万元。 张某明身份信息公告显示,竹溪法院正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鹏、王某兰与被执行人张某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竹溪县人民法院(2021)鄂0324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申请执行人赵某鹏提出的悬赏执行申请,竹溪法院依法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凡向竹溪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某明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法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竹溪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被执行人张某明生于1965年11月,59岁,该案执行标的为50万元,按照20%的悬赏比例,赏金最高可达10万元。该悬赏公告的联系人为吴法官,举报电话:0719-2737169。对符合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法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极目新闻记者留意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为悬赏执行公告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款,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发布悬赏公告,鼓励社会公众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悬赏公告应明确奖励标准和联系方式,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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