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0.8]媒体报道相关新闻[size=0.8]2025年2月6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丹徒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生父母诉讼请求。[size=0.8],2009年,镇江丹徒区穆某的妻子胡某生下一名女婴。夫妻俩都是农民,且两人已经有一儿一女,抚养第三个孩子较为困难,于是他们决定将小女儿送给别人抚养。夫妻俩通过村办工厂的负责人寻找收养人,很快工厂负责人通过亲属联系上冯女士、程先生夫妇,当时冯女士夫妇结婚4年多,一直未生育子女,他们在亲属的介绍下收养了女婴,但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9年,冯女士与程先生因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离婚,约定女儿小媛由程先生抚养。两年后,冯女士通过法院要求变更小媛的抚养关系。同年法院判决小媛由冯女士抚养,程先生承担小媛每月生活费及教育、医疗费的一半。在这之后,冯女士与程先生因小媛的抚养费及债务清偿等问题产生矛盾。后来,程先生经多方打听,联系上穆某、胡某夫妇,并在小媛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小媛和穆某夫妇的血液样本,进行亲子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穆某夫妇是小媛的生物学父母。穆某、胡某夫妇得知亲子检测结果后,将程先生、冯女士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其收养关系不成立。1 a) c4 a( {1 N! i
[size=0.8]2024年6月,镇江市丹徒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该案领养小媛的事实发生在2009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该法,小媛被收养时冯女士26周岁,不符合年满30周岁的收养条件,而且也未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符合收养关系成立条件。因此冯女士、程先生收养小媛无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