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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户口黑龙江两女子“互换”身份19年,一方将对方告上法庭,一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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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11:09:4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这一切缘于1995年,同村人李某某的父母“借走”自己的户口簿,曹艳娥告诉[size=0.8]记者。[size=0.8]“她用我的户籍报考中专,毕业后成为计生委的编制人员。”她称。/ }* f3 C# m5 u" A9 q3 h
[size=0.8]2014年,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印发的《关于曹艳娥、李某某信访事项的结案报告》提到,经警方调查认定,曹艳娥、李某某二人相互冒用对方姓名,是双方监护人造成的。当年,北林公安分局签发了恢复双方真实户口意见函,互换双方户口。
+ j9 x/ o* l: k" ~! t[size=0.8]2020年因曹艳娥将此事曝光,李某某被北林区卫健局停职调查,并于当年11月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 z7 O/ ~( U3 E9 ~( b[size=0.8]“她(李某某)如今已恢复工作”曹艳娥说。在恢复真实户口10年后,去年9月,曹艳娥对李某某提起的人格权纠纷案在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开庭审理,但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曹艳娥表示将继续上诉。 [size=0.8]曹艳娥查到,学信网上李某某的学籍信息是使用她的名字. \3 x3 B3 G  W4 d& I0 R7 u5 k: d
[size=0.8]因“借用”户口,两人“互换”身份19年: }) ]/ l+ f9 M. E9 C2 j- f
[size=0.8]曹艳娥称,她是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人,生于1978年6月。1995年,同村李某某的父母来到她家借用户口簿,承诺几天就给拿回来,“当时只借走了我的户口簿,并没有把李某某的户口簿留下。且李某某用我的户口信息报名中专后,又将我的户口迁至山东泰安,继续以我的身份‘曹艳娥’完成学业,后来成为区计生委下属单位的一名编制人员。”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相关结案报告[size=0.8]记者从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印发的《关于曹艳娥、李某某信访事项的结案报告》中了解到事件始末:当年李某某的身份不具有报考资格,其父母找到同村曹艳娥父母商量,借用曹艳娥户口为李某某报名中专考试。之后,曹艳娥的户口随着李某某的求学路几番迁移。北林公安分局的调查显示,2000年9月李某某毕业后,被分配到原绥化市北林区计生委工作,其持户口迁移证(登记姓名:曹艳娥)将户口从山东泰安迁回绥化市,户口落到了春雷派出所辖区。
: B& x7 l+ M5 B3 G9 C7 i% b[size=0.8]曹艳娥称,她和家人曾多次要求李家人归还户口簿,但真正得到回应的只有两次。第一次是2004年,被多次追要后,李家人将李某某的一代身份证交给曹艳娥,这张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和住址都属于李某某;第二次是2008年,曹艳娥因病入院,需户口簿完善住院信息,李家人将李某某的户口簿“交还”给曹艳娥。
2 P: b0 H$ a% }+ z: ?2 I- n* o! P[size=0.8]“我被迫变成了‘李某某’。”曹艳娥告诉记者,当年父母的“帮忙”让她在生活中遇到许多不便,“因被李某某迁走户口,我的名字早已不在原户口簿上。2009年,我与丈夫登记结婚,由于手里只有李某某的户口簿,结婚证上的姓名只能是李某某;2014年,实行实名购票后,我出行也只能使用含有‘李某某’姓名、住址的身份证……”( {0 w8 W$ J& S! Y
[size=0.8]▲曹艳娥的两张身份证0 }1 j. }* b2 r
[size=0.8]从被“借走”户口簿到公安出面换回户口,曹艳娥现在拥有两张身份证,其称,这两张证件目前仍可使用。在曹艳娥提供的两张身份证照片上,记者看到,两张证件头像一模一样。其中,名为曹艳娥的证件出生时间是1978年6月,住址在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某村;名为李某某的证件出生时间是1978年11月,住址同样在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某村。
0 \: ?- e. c; C1 O+ k+ H) k[size=0.8]“后来警方给我们换回了户口,但我仍旧可以用之前那张被换了户口的身份证购票。”曹艳娥说,半个月前她使用原来那张“李某某”的身份证在12306购买车票,系统显示购买成功,“身份证号是我的,姓名却是李某某,说明之前错误的身份信息还能使用。”$ U) J0 q9 Z* _" X+ e! J
[size=0.8]1月15日,记者用曹艳娥与李某某“互换”身份后的身份证号在12306上进行网络购票,发现两人此前的身份证号仍能使用,可以正常购票。对此,曾处理过曹李二人事宜的奋斗派出所接线员表示并不清楚情况,如果此前的身份证还能使用,可能是因为当时没有销毁,只是办了遗失。" W5 ^$ a+ I$ Z" v
[size=0.8]警方调查:认定二人互冒对方姓名,系双方监护人造成的[size=0.8]早在2013年,曹艳娥通过媒体曝光此事。根据当时的调查结果,警方认定两人存在相互冒用身份的情况,因此未追究李某某的责任。
7 ~5 q* c9 B/ e- g, z[size=0.8]2014年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公安分局印发的《关于曹艳娥、李某某信访事项的结案报告》中提到,经警方调查认定,2004年曹艳娥用李某某的户口信息,办理了一代身份证。2010年2月曹艳娥本人持李某某的户口、村里出具的介绍信等,到派出所照身份证像,换领二代身份证,使用至今。这期间,还用李某某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等。依据调查,认定曹艳娥、李某某二人相互冒用对方姓名,是其双方监护人造成的,所以不存在户籍部门擅自更改曹艳娥户籍信息并挪用给她人使用的问题。
: b: D% u/ y$ ^& ~9 p[size=0.8]2014年,北林公安分局签发了恢复双方真实户口意见函,把双方户口互换。: P" P6 r# _- N, y, _+ }# w" w
[size=0.8]此外,北林公安分局2017年出具的一份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也提到,经曹艳娥父母同意,李某某用其身份信息报考。李母董女士证实,该局新华派出所内勤民警王某某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时对曹、李相互冒名一事并不知情。二人互相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行为,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期,故不予追究。
( w5 F4 N9 h( q  p2 k0 i2 d( u. k[size=0.8]处理结果:李某某被停职调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 m1 F: Y+ S& d6 _8 N  Z[size=0.8]2020年,曹艳娥再次通过媒体曝光此事,引发关注。随后,李某某被北林区卫健局停职调查,并于当年11月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去年12月10日,曹艳娥告诉记者,据其了解,李某某已恢复工作,现任北林区妇幼保健院公众号的负责人。
" N0 H' B7 E+ J1 D3 w[size=0.8]在北林区妇幼保健院微信公众号上,记者在去年发布的多篇文章中,查看到文末标注着初审人员——李某某。记者致电北林区妇幼保健院的公开电话,接线人员查询该单位签到册后表示,该单位现在确有名叫李某某的工作人员。去年12月22日,记者按曹艳娥提供的电话致电李某某,但无人接听。/ s) L  }0 o$ J9 C5 d/ ]8 F2 H
[size=0.8]曹艳娥说,虽然二人已换回真实户口,但她并不认可“相互冒用”的说法,且她认为李某某冒用她户籍身份这一违法行为未得到应有的惩罚,“去年5月,我以身份信息曾被盗用为由向北林公安分局新华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决定终止调查,理由是案件‘已过追究时效’。” [size=0.8]警方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V% z/ B+ X: v5 Y
[size=0.8]去年12月11日,记者致电新华派出所求证此事,电话未能接通。隔日,通过曹艳娥提供的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电话,记者联系上一名知情警官,其表示有关曹艳娥的事情“早就处理完了”,未透露更多信息。- a% j& ~) P5 r. t
[size=0.8]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曹艳娥未提交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4 e" V+ r6 C( ^) r( c2 h
[size=0.8]去年8月,曹艳娥将李某某告上法庭,除赔偿相应的费用外,要求注销李某某(曾)使用、冒用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的学籍、工作档案,开除公职,公开赔礼道歉。[size=0.8]记者从法院传票中看到,去年9月16日,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她与李某某之间的人格权纠纷案。该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曹艳娥请求法院对李某某涉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占罪、冒名顶替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及盗用身份证件罪立案侦查。0 d2 T2 D  y" C# B/ @2 |3 _
[size=0.8]判决书显示,李某某辩称,1995年受当时中考复读生不能报考的政策限制,其父母与曹艳娥的父母协商,同意她与曹艳娥户口互换,帮助其报名,她家并不存在骗走(户口)。此后,李某某与曹艳娥均使用互换后的名字上学、工作、结婚、办理身份证等19年。* w$ E4 B5 A, R" b; A  g+ y/ }
[size=0.8]另外,李某某还说,自2010年曹艳娥登记结婚后,其就开始称用了其户口就应该给钱,由于(当时)双方都未成年,互换户口是双方父母协商结果,因此李某某拒绝了曹艳娥的要求。在曹艳娥找到公安局后,2014年由警方签发了恢复双方真实户口意见函,把双方户口互换。李某某认为,曹艳娥提及的影响其分配土地、办理婚嫁等正常社会活动属于无中生有,且她也不存在冒用的问题,不存在侵权,更不存在赔礼道歉。
4 B# W/ h7 L, k[size=0.8]对此,北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人格权纠纷。此前多份由公安局出具的意见函与决定书均证实系双方家长同意,二人开始冒用对方身份信息。且2013年8月10日北林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纠正恢复曹艳娥、李某某真实户口。2021年9月北林区卫生健康局就案涉事件对李某某作出行政警告处分。故曹艳娥主张李某某停止冒用曹艳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的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和要求李某某支付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size=0.8]一审判决书! ?2 k- ~) l+ r
[size=0.8]该院还表示,曹艳娥诉讼请求注销李某某使用冒用曹艳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的学籍、工作档案,开除李某某公职,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予处理。曹艳娥主张李某某支付其误工费(1995年-2013年)11万余元、土地承包经营损失5万元、材料费3万元,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不予支持。0 Y! J( J8 s+ b4 B3 ?
[size=0.8]最终,北林区法院驳回了曹艳娥的诉讼请求。" v0 U5 o, p. j# _' |3 l
[size=0.8]针对这一结果,1月11日,曹艳娥向红星新闻表示,她并不能接受,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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