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0.8]警方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 d5 f+ `8 J2 A. Q; p1 ]3 V[size=0.8]去年12月11日,记者致电新华派出所求证此事,电话未能接通。隔日,通过曹艳娥提供的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电话,记者联系上一名知情警官,其表示有关曹艳娥的事情“早就处理完了”,未透露更多信息。! H( z. x6 A$ ~2 x6 t# o
[size=0.8]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曹艳娥未提交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 b9 X- a( c/ v. ^% i2 u8 l
[size=0.8]去年8月,曹艳娥将李某某告上法庭,除赔偿相应的费用外,要求注销李某某(曾)使用、冒用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的学籍、工作档案,开除公职,公开赔礼道歉。[size=0.8]记者从法院传票中看到,去年9月16日,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她与李某某之间的人格权纠纷案。该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曹艳娥请求法院对李某某涉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占罪、冒名顶替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及盗用身份证件罪立案侦查。 ! s* f9 W7 c) q6 N; p0 K- e[size=0.8]判决书显示,李某某辩称,1995年受当时中考复读生不能报考的政策限制,其父母与曹艳娥的父母协商,同意她与曹艳娥户口互换,帮助其报名,她家并不存在骗走(户口)。此后,李某某与曹艳娥均使用互换后的名字上学、工作、结婚、办理身份证等19年。5 z I* Y h2 f1 O' }4 x4 w5 s
[size=0.8]另外,李某某还说,自2010年曹艳娥登记结婚后,其就开始称用了其户口就应该给钱,由于(当时)双方都未成年,互换户口是双方父母协商结果,因此李某某拒绝了曹艳娥的要求。在曹艳娥找到公安局后,2014年由警方签发了恢复双方真实户口意见函,把双方户口互换。李某某认为,曹艳娥提及的影响其分配土地、办理婚嫁等正常社会活动属于无中生有,且她也不存在冒用的问题,不存在侵权,更不存在赔礼道歉。 - D. ` P( {% ^5 n2 [[size=0.8]对此,北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人格权纠纷。此前多份由公安局出具的意见函与决定书均证实系双方家长同意,二人开始冒用对方身份信息。且2013年8月10日北林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纠正恢复曹艳娥、李某某真实户口。2021年9月北林区卫生健康局就案涉事件对李某某作出行政警告处分。故曹艳娥主张李某某停止冒用曹艳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的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和要求李某某支付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