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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卫计委主任顾建钦为官不为 有权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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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1 16:26: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郑州市卫计委主任顾建钦为官不为 有权任性 庸政懒政 纵容郑州市医学会副会长赵燕造假鉴定 收费打白条
——患方问题避而不答 无法无据下鉴定意见 拒绝提供鉴定依据
导视:
如今,在依法治国的反腐败高压态势之下,郑州市医学会与省医勾结做“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购药无发票、晶体多条码、假药充真药、违法说失误、篡改怨电脑、行医无资质、收费打白条、专家成砖渣,鉴定纯造假、依据拒提供。竟然我行我素,依然故我,仍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变本加厉,就不怕被党的各级纪委盯住?老百姓也很想知道你们这些人难道是“吃了熊心豹子胆”?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关于患者刘付生与河省南人民医院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一案,郑州市医学会说鉴定意见是专家的意见,与医学会无关。那么,专家医德缺失、不负责任你们也跟着渎职?谁是鉴定部门?公章可以随便盖?没有鉴定依据为何盖章?鉴定书上只盖有“郑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没有记载专家的姓名与信息,患方不找医学会找谁?不知医学会是“披着羊皮的狼”还是恐怖组织?不知已有多少鉴定患者被忽悠上当受骗?
郑州市医学会以医方补充材料证明无过错,医学会敢保证晶体及雷珠单抗是进口药?敢承担一切后果?为何医方手术影像资料没提交、问题没完全调查核实清楚就草率下鉴定意见?又为何拒绝提供鉴定依据?手写病历有问题时说是管理欠完善,电子病历篡改时说是电脑升级造成,不知这种谬论用的是哪国法律?故意颠倒黑白,这还有天理?把患者当成软柿子想咋捏就咋捏?患者花钱买个“不明不白及假鉴定书”难道就算完了?你们的良心何在?与省医之间有什么猫腻?是谁在背后操纵指使?又是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步步逼着患者激化医患矛盾?
一、医疗过程
患者刘付生,性别:男,年龄:62岁,。于2013年10月28日,经河南省人民医院眼科主任医师于晓临诊断为“双眼白内障与视网膜色素变性”,别无其它症状。术前视力:右眼0.2,左眼0.12。可以住院做白内障手术,并承诺做白内障手术之后一定会提高视力,比目前情况要好。
1、2013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在眼科三病区做左眼白内障手术。
2、2013年11月7日至11月9日,在眼科三病区做右眼白内障手术。
3、2013年12月2日至12月21日,由于右眼白内障手术后眼压居高不下、葡萄膜炎等并发症频发,在眼科五病区住院。
经过医生于晓临有关入院检查后,可住院做白内障手术,术前双眼一切正常。右眼术后立即眼压居高不下,象水肿一样。不得不让患者怀疑,由于麻醉的不好,一定是手术刀口切的不好、晶体不到位以及感染使眼胀头疼,右眼角膜中央呈灰白色条素带状变性(据专家分析是手术刀口及感染造成的),手术前没有这现象。这说明手术中肯定存在严重问题或是晶体不合格。才导致右眼葡萄膜炎、右眼继发性青光眼、双眼新生血管性青光眼、双眼角膜变性、左眼视神经萎缩等并发症频发。四处奔波求医均无好转,现生活已不能自理、双眼失明。
二、鉴定问题
据业内资深专家分析:病历一旦被篡改,无论是局部还是整体,就丧失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和原始性等基本特征,因而整份病历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白内障晶体的“条纹码”类似于居民身份证号,一个晶体只有一个“条纹码”,不同的晶体“条纹码”不相同。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超科目、超范围实质上就是无证行医,因为,每一个专业的医师从事其专业的执业活动都必须持有本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超出了专业范围也就是处于无证行医的状态。
1、医生于晓临(白内障专业)、李漫丽(葡萄膜炎专业),均无麻醉师执业证(病历中有他们的麻醉师签名,但于晓临说麻醉药不是他滴的,又是谁呢?),属非法行医。隔行如隔山,说明不专业,手术中麻醉不到位,患者术中疼痛难忍(第二、三次手术)。
2患者刘付生双眼白内障晶体“条纹码”病历中记载相同(两次住院手术相隔10天),但右眼出院证上的“条纹码”与病历中的却不同?
3白内障手术所用晶体(每个5800元),据医生所写为“美国博士伦”, 病历中为何没有记载有关晶体的相关信息?它的中文标志、中文批号、中文说明是什么?
4为何护士站的晶体告示板上只写晶体价格却不告知晶体名字,晶体的名字叫什么?
5刘付生所用的每个晶体应该有几张“条纹码”?
6因麻醉不到位,右眼术后医生立即就静脉注射“甘露醇注射液”,说明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眼睛已被感染。至今眼睛象水肿一样,双眼眼压居高不下。
7术后第二天早晨出院检查时(2013年11月8日记者节)向于晓临等医务人员多次反应眼睛疼痛难忍,在护士站等候数小时后无人给予治疗,并强迫出院,已构成延误治疗。
8、住院期间,护士领着到医院外(原是圣医堂大药房,2014年8月份改为省医大药房)购买所谓的“雷珠单抗液”(每支9800元),但未提供发票,也没记入住院总发票,也未向患者及家属出示该药,且在病历中也没有记载该药的相关可证信息。因麻醉不到位,手术中患者疼痛难忍,注射该药后病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加重。给患者所用药品到底是不是“雷珠单抗注射液”不得而知?没有发票的药品是正规药吗?
9前两次病历中记载的出院时双眼视力都是0.6,出院时其实无视力,也向于晓临反映过,他说一月后来院激光。刘付生患有“视网膜色素变形”术后视力就不可能提高这么多,6天后复查却是手动,说明是伪造的、不真实的。
10病历中记载有手术影像资料但院方拒绝提供,在手术台上患者听到于晓临对其他医生说:大概意思是“注意点,他的核硬,抽净点……,说明手术不是于晓临做的,或许是助手张颖做的。因此,只有手术影像资料才能真实记录手术过程,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及过错?
112013年10月29日 08:35分的同一“血常规”检验报告单为何在多份病历中记载的内容却不相同?说明检查结果值都不准确,能做好手术?要检查干啥?
12参合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中的药品为何多处严重涂改?患者家属签字时没有涂改,说明医方严重涂改了病历。
13、病历中的长期医嘱单及临时医嘱单上的年龄,在2013年复印的病历中是62岁,在2014年复印的病历中却是63岁。那么,其他上面的年龄(62岁),为何均无变化呢?说明病历已篡改过。
14第三次住院病历的临时医嘱单中医师签名有10处篡改,2014年01月13日复印的病历中医师签名用的是省略号,8月5号复印的病历中却把省略号改为崔红培,字体也有所改变,其它省略号均无变化。若不是人为操作,电脑升级能生出医生名字来?
15虽然刘付生患有视网膜色素变性,但医学书上哪里有规定患该病做白内障手术一夜间就可以致眼睛失明?即使是正常的人,如果医生手术不负责任、三心二意、手术聊天、使用劣药或假药等,肯定能致眼睛失明及并发症频发。据媒体报道:中国约有40%的患者是因医生不负责任、操作不规范、用错药以及药物不合格等致残、致死。
三、鉴定经过
河南省人民医院非法行医、使用假药(晶体与雷珠单抗)拒绝提供影像资料、延误治疗、强迫出院、麻醉不到位(滴三滴流出一滴)、手术聊天、同一检查单多个结果、多份病历严重涂改、篡改、伪造患者家属签名等诸多问题。患者有病历、物证、人证,郑州市医学会统统不采纳;只要对医方有利的不管什么证据统统采纳,最终却以“省医管理欠完善及电脑升级造成”得出鉴定意见——“不构成医疗事故”。篡改的部分说是“电脑升级”造成,若不是人为操作,电脑升级能生出医生名字来?手写和医生签名有问题说是“医院管理欠完善”,既然这样,说明整份病历就是丧失了真实性、原始性,就不能再以病历作为证据,专家胡作非为、捏造事实等,鉴定书的内容自相矛盾,违反了医疗法律法规。因此,鉴定书是假的。
2014年11月10日(9月23日交齐材料,规定45天内出鉴定意见),患者家属向郑州市纪委投诉郑州市医学会收鉴定费打白条(投诉之前多次索要发票不给)及超期不下鉴定书后,郑州金水区卫生局(委托单位)才通知,于11日上午领了鉴定书。随即,患者家属就去郑州市医学会找赵燕(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李卫 (副秘书长  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说明情况,鉴定书存在严重问题:超期下发鉴定书、鉴定文书制作不规范及回答不完整、对医生的资质审核不严(病历中有麻醉师证签名)、医方未提交手术影像资料(专家是怎么知道手术中无过错?是瞎蒙?)、假药(晶体与雷珠单抗)、伪造纂改病历等,患者所提的问题,专家没依法依据解答,甚至避而不答。鉴定意见事实不清楚、定性不准确、责任不明确、处理不恰当。专家是何许人也?患方一概不知,并强烈要求“行政复议”提供鉴定依据,李卫让等通知,说与专家沟通后再定(说鉴定专家组长去韩国了)。
于2014年12月1日通知同意复议,2日郑州市医学会领导刘玉领强迫患方质证医方提供的“病历以外的补充材料”,全部是无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其中有两张“河南省人民医院植入性耗材使用质量跟踪记录单”副联,上面无公章、无手术医生及护士长签字,但有临仿患者家属的签名,强烈要求医方提供原件,医方拒绝提供。2014年12月3日15:30点在郑州市医学会召开复议鉴定会,有三名女专家参加鉴定(姓名、职务均无告知),至今没下复议鉴定意见,也没对患方提出的14项问题进行依法依据解答,不知这三名医生是“专家”还是“砖渣”,无论医方提供什么补充材料都可作为依据,医学会又拒绝为患方提供鉴定依据,老百姓哪有说理的地方?这是啥鉴定机构?你们是何居心患方要病历又有何用?
其实,在没开鉴定会(11月5日下午)之前,2014年10月27日08:54分,李卫就给患者家属打电话,威胁不要做鉴定了(办公室人员也曾打电话要挟退出鉴定),如果现在不做还可以退鉴定费(患者交的2000元),并说“省医与鉴定专家都熟,即使鉴定也不会有什么结论或好结果……”。现在看来,李卫当时打电话说的意思与现在鉴定书的结论是吻合的。说明在没开专家鉴定会之前,就已经暗箱操作好了。郑州医学会还一本正经的搞民主、选专家、陈述答辩、专家提问等等,只不过“挂羊头卖狗肉”走形式罢了,患者即使选了专家也不知是谁?干嘛还让患者选专家?你要是问工作人员,甚至会说“怕报复,不告诉你”。如果郑州市医学会能够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办案,依法鉴定,怎么会有谁报复?只有做贼心虚的人才会得到报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终究会引火烧身、自讨苦吃的。
患者认为:病历只要盖有“病历复印专用章”,就说明是真实的、完整的,也只能相信病历及手术影像资料,来证明医疗过程及维权。鉴定专家却不采纳患方提供的材料和病历,专家是白痴?不是,一定是得到好处后铤而走险,只采纳对医方有利的假材料。医方哪怕拿张无日期、无手术医生及护士长签名的废纸都可采纳作为证据,掩埋医疗事故真相,包庇省医推卸责任,保护、纵容自家兄弟单位祸害百姓。鉴定专家却没有依法依据解答患方提出的问题,空口无凭的下鉴定意见,这难道不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搞“山头主义、圈子文化、帮派关系”?
医方有优势地位,而患方总是处于劣势,其核心证据就是病历资料,病历有医院保管,晶体“条纹码”属粘贴品;医疗文书有的是电脑打印,不是手写,容易篡改、伪造。出现问题推诿塞责说是医生失误及管理不善。医生是干啥吃的?拿生命当儿戏吗?那么,手术是否也是失误?眼睛被治瞎了是否也可以补?老百姓是花钱“治病”,不是花钱“致病、致残”。
评论:
郑州市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业机构,被政府垄断,与省医同属省卫计委监管,鉴定又必须由医患双方才可做,鉴定专家也是本市大医院的同行医生。再者,河南省人民医院副院长王丽娅主管眼科,是中华医学会眼科专业委员会角膜病学组副组长,河南省医学会眼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河南省眼科医师协会会长。手术医生于晓临也是郑州市眼科学会副主委。不得不让人怀疑,鉴定专家都是系统内的医生,会因感情因素医医相互做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意见。
省医明明知道有问题也不会承认自己有过错,还会说“给患者复印的病历不全,还有其他的补充材料等等”。与郑州市医学会勾结,患者即使做了鉴定也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反而是雪上加霜。再者,省医财大气粗,监管部门及领导每天都有新理由推诿、敷衍、刁难,能拖一分不差一秒。由此可见,这种矛盾才是日益酿成医患关系恶化与伤亡悲剧的导火索。但是,医生如果在医疗活动中能够认真负责、对症下药、用正规药、手术严谨以及郑州市医学会能依法鉴定、提供鉴定依据,履行好吿知义务,或许医患关系就不会那么紧张了。
郑州市医学会唯恐天下不乱,无视国法,挑衅事端,党的“四风”严重顽固,不识时务的造假鉴定。鉴定意见是你们郑州市医学会出的,公章是你们盖的,为何拒绝提供鉴定依据?难道赵燕副会长和李卫副秘书长不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还是幕后有高官指使?再者,省医王丽娅副院长作为主抓眼科的领导,医生于晓临、张颖、李漫丽医德缺失、购药无发票、晶体多条码、篡改伪造病历等,存在众多故意性、一贯性的违法违纪问题,难道王丽娅副院长不知道?尽到领导的责任?是谁在渎职、徇私枉法?
作为“三甲医院”的白衣天使,若心术不正、医德缺失、不负责任是无法治病救人的。如果不能实事求是的面对问题,依靠弄虚作假、仗势欺人逃脱过错责任,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只能是得不偿失、害人害己、付出代价。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及领导的关注及重视,严查郑州市医学会造假鉴定、收费打白条以及省医眼科使用假药、偷税漏税、草菅人命、纂改病历等以权压法、以权谋私的问题,还老白姓一个无奈的公道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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