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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批卖假货LV索赔30万 市场方称已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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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1 14:02: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来源: 北京晨报
) g" s" {* {* `! E  因发现动批市场个体摊位销售含有自己公司商标的假冒产品,先后三次致函市场要求整改,结果复查时发现该摊位仍有售假情况。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LV)遂一纸诉状将摊位所有人刘某及位于动物园的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告上法院,索赔30万元。昨天上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 b3 u! F7 p) ~' n5 e" I; d$ X
    LV:三发警告函仍售假
, B' @2 D) h* E8 w% Q. Y! u( S" |7 X    原告LV公司诉称,2013年7月,他们在刘某的摊位购得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钱包一个,后于同年8月至10月间三次向世纪天乐市场寄送过《警告函》,告知其市场内存在商户售假事实,督促其开展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商户售假行为,并保证市场不再以任何形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年11月,他们再次在刘某经营的摊位买到假冒皮带一条。6 O9 }0 z3 v' a2 X$ g# z
    “LV是世界著名商标,也是我国司法程序和商标行政确权程序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牌,北京工商部门早在2004年就发布通告,禁止在此类批发市场经销假冒LV商品。”法庭上,LV公司代理人称,涉案的钱包和皮带包装粗糙、材质低劣,商标印制的也歪斜,且售价仅为300多元人民币,真品同款价格达数千元人民币。$ c' {! q+ Q5 o! M
    LV公司认为,刘某存在持续性直接侵权行为,市场对涉案商户的侵权提供了管理服务,且怠于履行法定和约定的管理职责,属于持续性间接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向二被告索赔经济损失费人民币30万元及调查取证、公证费等2.3万元。
! C3 H7 q% q5 }2 r    摊主:摊位被转租不知情1 }  x9 K+ F& \: ~' N$ z, F& K
    摊主刘某的丈夫何某在法庭上辨称,该摊位早于2013年就已出租给他人,故不认同LV公司的诉讼请求。“侵权一事我们没参与,也根本不清楚。”何某表示,承租其摊位的张某目前已经失联,且据他了解,张某此后未经其允许,又将摊位再次转租给另一人。2 @" E4 i! ~* h- f1 Z8 {4 j
    世纪天乐市场同样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我们之间仅仅是租赁合同关系,对摊主的经营没有管理权”。市场方称,《租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禁止承租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所以市场对刘某的侵权行为不负有过错。“市场里有上千个铺位,我们不可能了解每个摊位经营情况。”此外,市场方认为自己并未对刘某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 C9 q! C" r$ _; G4 v' t
“LV声称共给我们发过三次警示函,但我们只收到过一份。在收到LV的通知后,我们也以侵权告知函的形式告知刘某摊位不得销售侵权商品,在原告起诉后更将该摊位封停处理。我们认为已经履行了出租方的法定义务”。) O' ]9 N$ |9 }9 p4 n& }
    由于LV公司不同意当庭和解,随后法庭宣布休庭。(记者 黄晓宇 实习生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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