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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疑因“副所长踢打学生”事件遭网暴:她不是被打学生母亲,已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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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16:25:5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11月24日,宁夏固原通报“派出所副所长踢打小学生”事件,打人的副所长王某被撤职。

通报后,该事件在舆论场的评论导向迅速扭转,被打学生马某某疑似校园霸凌者,部分网友转变看法,甚至给被撤职的副所长寄送锦旗,表示支持警方的做法,霸凌者就该“被教育”。

警方通报此前报道,当地教育局、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马某某被指疑似存在校园霸凌的情况。

11月25日,通报后,社交平台上一个名为“固原北方货架”的账号被部分网友当作被打学生马某某母亲的账号,要去账号下声讨,而该账号设置私密后又引起个别网友不满。

26日,记者了解到,该账号是固原原州区一店主的个人账号。

该店主对记者称,自24日晚开始,陆续有陌生电话骚扰,询问自己是不是被打学生的母亲,有人直接开骂,还有人发短信、加微信辱骂。周围朋友提醒,她才得知张易镇发生了学生被踢打事件,“我在网上看见不少网友在@我的账号,有的人说的话可难听了。”

该店主告诉记者,感觉自己遭受了网暴,已影响到自家的生活,但自己不是被打学生的母亲,与马某某及其家人也不认识:“我在市区开店20多年了,我儿子20多岁了,我都有孙子了。”

网友提醒(社交平台截图)该店主表示,目前她已向辖区派出所报警,向警方作了说明,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并在账号发帖辟谣,希望大家保持客观、理性。

26日,原州区北塬派出所工作人员对记者称,该店主确实已向警方报警,网友的行为涉嫌网暴。这名店主不是被打学生马某某的母亲,她与该事件无关。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网络骚扰、辱骂和网暴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胡磊律师认为,在民事责任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骚扰者、辱骂者和网暴者也需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

胡磊律师表示,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加大了对于网络暴力的整治力度,对于造谣者、传播者都加大了惩治的力度,包括在“杭州女生取快递被造黄谣”案中,检察机关也督促了公安机关对相关网络暴力者展开侦查,后续成功追究了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遭遇了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一定不要忍气吞声,注意搜集证据、完成相关网络诽谤行为的取证,后续必要时再寻求司法部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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