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四川凉山普格县,女子沙某某和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独自走进一条小巷,跌落坑中意外死亡。家属认为,沙某某的死亡与当晚的聚餐饮酒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将9名聚餐者起诉至法院,索赔98.4万余元。普格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名饮酒者共赔偿18.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沙某某家人不服,提起上诉。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发: 女子酒后跌落坑中死亡,家人起诉9名聚餐者 女子沙某某与格某某是朋友。2023年12月5日下午,格某某邀请沙某某在普格县某镇街上一家餐馆吃饭,阿某某甲、陈某某、徐某某、马某某、吉某某乙、胡某某、阿某某乙、阿某某丙经过朋友之间互相邀约参加了该聚餐。此前,沙某某与阿某某甲等8人均不认识。 吃饭期间,格某某、阿某某甲、陈某某、沙某某共饮啤酒,徐某某、马某某、吉某某乙、胡某某、阿某某乙、阿某某丙6人未饮酒。饭后,阿某某甲提议去歌城唱歌,马某某、吉某某乙饭后离开,其余一行人到餐馆旁边的KTV唱歌,继续饮用啤酒。之后,徐某某、胡某某、阿某某乙、阿某某丙陆续离开歌城,在歌城期间,4人也未饮酒。 次日凌晨,在唱歌饮酒结束后,沙某某独自走进一条小巷。格某某发现沙某某不见了,就让陈某某先回家,自己去寻找沙某某,无果后也回家了。次日,附近居民发现沙某某倒在坑内遂报警,警方到场后确认沙某某已死亡。沙某某的死亡原因未进行鉴定。 沙某某的父母安某某、吉某某甲认为,女儿沙某某的死亡与当晚的聚餐饮酒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于是将格某某、阿某某甲等9人起诉至普格县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二人婚生女沙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3.3万余元。庭审中,沙某某父母将诉讼标的变更为98.4万余元。 判决: 死者承担主要责任,3名同饮者负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沙某某死亡前曾大量饮酒,虽然未对其死因进行鉴定,但沙某某在大量饮酒数小时后进入小巷跌落坑中意外死亡,其饮酒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朋友聚餐并共同饮酒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社会交往方式,参与饮酒者本人对自身健康应具有高度注意义务并谨慎防范危险发生。沙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并预见到大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但其明知危险后果却在聚餐时大量饮酒,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为80%的责任。 法院认为,格某某、阿某某甲、陈某某在吃饭期间均和沙某某共同饮酒,酒后对沙某某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未预见到大家在酒后的危险后果,在结束饮酒后未对同行人员尽到相互照顾的义务,以至于沙某某在酒后无人看管的情形下独自进入小巷跌落坑中意外死亡。3人存在一定过错,负次要责任。 基于格某某为聚餐的发起者,一审法院酌定格某某对沙某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阿某某甲是唱歌的发起者,一审法院酌定阿某某甲对沙某某的死亡承担6%的赔偿责任,陈某某对沙某某的死亡承担4%的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徐某某、马某某、吉某某乙、胡某某、阿某某乙、阿某某丙并非此次聚餐的组织者,也无饮酒行为,几人均不认可与沙某某有劝酒行为,安某某、吉某某甲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几人对沙某某有其他的侵权行为,应由安某某、吉某某甲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徐某某、马某某、吉某某乙、胡某某、阿某某乙、阿某某丙不承担沙某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对沙某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认定为91.7万余元。根据责任划分,普格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格某某向安某某、吉某某甲支付沙某某的各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1711.60元;由阿某某甲向安某某、吉某某甲支付沙某某的各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5026.96元;由陈某某向安某某、吉某某甲支付沙某某的各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6684.64元;驳回安某某、吉某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安某某、吉某某甲不服,提起上诉。5月31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8月5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a& G n5 f7 g1 F# b$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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