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消息,9月25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青海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顾艳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顾艳华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顾艳华挪用公款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对其贪污、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顾艳华(资料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顾艳华利用担任青海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3447万元;2008年至2021年,顾艳华利用担任青海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省级储备油承储指标获得、储备库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89万元;2012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顾艳华利用担任青海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200万元。 西宁中院认为,被告人顾艳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单位及个人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谋取个人利益,伙同他人挪用公款, 数额特别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顾艳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报道 据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2022年9月30日消息,日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顾艳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顾艳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纪法底线失守,罔顾粮食安全,背弃职业操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规公款吃喝;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纵容默许下级单位违规设立“小金库”; 生活上追求低级趣味,热衷于贪图享乐,借赌敛财。将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当成攫取私利的工具,靠粮吃粮,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个人决定将公款挪作他用。 顾艳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 决定给予顾艳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顾艳华简历 顾艳华,男,汉族,1961年10月生,辽宁庄河人,大学学历,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2年7月至1994年2月 青海省马坊面粉厂、粮油综合厂生产科技术员、副科长、科长; 1994年2月至1995年2月 青海省商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副所长; 1995年2月至1996年3月 青海省贸易厅粮食业务处副处长; 1996年3月至1997年3月 青海省第二面粉厂党委书记兼副厂长; 1997年3月至1997年11月 青海省丁香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1997年11月至1998年12月 青海省贸易厅总经济师; 1998年12月至2000年7月 青海省粮食储备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 青海省粮食局副局长; 2004年3月至2015年6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省粮食局局长、机关党委委员、书记;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省粮食局分党组书记、局长; 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
: k( C! H0 @+ L# q( y6 v2021年11月退休。
+ x( Q; x3 M3 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