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31日怀孕三个月的妻子遭到丈夫詹某虎家暴,导致其全身有数十处损伤,最终抢救无效身亡。在妻子被抢救期间,詹某虎潜逃外地,后被警方上网追逃。逃亡期间,他又与他人结婚,婚后又出轨发生婚外情。不管是妻子,还是情人,均遭到詹某虎的多次殴打。 潜逃近26年后,2022年3月,詹某虎被警方抓获。今年9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刑事裁定书,詹某虎犯故意伤害罪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詹某虎不服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家暴致怀孕妻子死亡 化名潜逃多地,期间再婚后又“出轨” 1996年初,女子崔某红与詹某虎结婚,婚后二人与詹某虎家人共同居住在颍上县慎城镇酒厂家属院。其间,詹某虎经常对崔某红实施家暴,并约束崔某红的人身自由。为此,崔某红曾向当地法庭提出离婚未果。1996年4月份,崔某红怀孕并办理了生育证明。 1996年7月31日下午2时左右,詹某虎趁家中无人之机关闭门窗,对崔某红进行责骂并实施殴打。下午四五时许,詹某虎见崔某红昏迷不醒,遂跑到酒厂门口经营的粮油店内告知父母,后母亲凌某芳找来医生在家给崔某红输液保胎,因崔某红一直昏迷不醒,医生建议送医院治疗。当晚8时许,詹某虎等人才用三轮车将崔某红送至颍上县人民医院抢救,但崔某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在崔某红被抢救期间,詹某虎逃匿。 经鉴定,崔某红怀孕三个月以上;崔某红全身有数十处生前损伤,除右前臂和右足第四趾各一划创外,其他所有创伤均系钝性物所致,其中有棍棒伤和鞋底伤;损伤均系直接外界暴力所致,可以排除楼上摔下致伤;颅脑损伤为致命伤,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造成脑水肿、脑疝、继发脑干损伤是死亡的直接原因。鉴定结论为:孕妇崔某红系直接外界暴力作用于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案发次日,崔某红近亲属即到颍上县公安局控告詹某虎。当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对詹某虎决定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詹某虎作案后化名林某,逃窜至陕西、河南、山西等地,2001年与河南温县人任某玲在当地结婚,2016年与当地人史某沙发生婚外情。其间,詹某虎曾殴打任某玲、史某沙,并致史某沙身体大面积淤青。2022年3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在山西省泽州县某村将詹某虎抓获。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上诉称超追诉时效20年,要求改判无罪被驳回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詹某虎因性格凶暴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詹某虎漠视夫妻关系,长期家暴被害人,性格凶残,以殴打他人为习。犯罪后詹某虎为逃避法律制裁,长期潜逃,潜逃期间恶习不改。被抓捕后仍拒不认罪、悔罪,依法应予严惩。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詹某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詹某虎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无罪。其理由是,颍上县公安局在案发多年后才立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20年;该局1996年对詹某虎作出拘留决定时并未先行立案,不符合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决定书不具有合法性。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对所认定的事实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据此,建议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改判无罪。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詹某虎家暴成性,动辄伤害崔某红,案发当天暴力殴打崔某红,导致崔某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詹某虎漠视婚姻关系,在崔某红怀有身孕的情况下仍施暴被害人,施暴遍布崔某红全身,犯罪手段残忍。詹某虎潜逃近26年,在异乡生活期间,家暴恶习不改,违背公序良俗;归案后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足见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原判综合考量詹某虎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按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其判处无期徒刑适当。对詹某虎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出庭检察员关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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