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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3年才怀上试管婴儿,被狗扑咬吓流产,犬主:赔偿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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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2 18:16: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9月10日,据报道,上海一名孕妇在经过邻居家门口时,未牵绳的金毛犬向其扑来。孕妇受到惊吓后就医,努力了3年才怀上的试管婴儿终究没保住……相关话题也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孕妇被邻居家的狗吓到试管婴儿流产* O5 j( Q7 y5 V6 [
上海41岁的颜女士怀孕快四个月,据其表述,她去取快递,路过邻居家门口时,一只没拴绳的金毛犬突然窜出并扑来,颜女士惊吓后退的过程中腰部闪了一下,并立即感到腰部疼痛、下腹疼痛,于是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后,经了解双方无过激行为,遂协商解决,纠纷平息。2 |1 E- ?' y( I/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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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就医记录显示,事发当日,原告颜女士前往医院就诊,并于事发次日至事发5日后期间,因胎死宫内住院治疗。) W, ~1 R: L! Y0 n! i$ X4 s

5 V" f  ?4 t1 A1 E颜女士在派出所的笔录显示:“他家的狗没拴绳,突然扑向我,把我吓得连忙后退。我的腰被闪到了……我怀孕快四个月,感觉到肚子隐隐作痛,就报警了。到医院去检查,还是没有保住肚子里的孩子……我经过三年的试管婴儿疗程才怀上,非常不容易。现在流产了,我非常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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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颜女士将犬主李老伯(化名)告上法庭,表示自己经过3年多的努力才通过试管的方式怀孕,现在的事故结果不仅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了损害,也对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R1 [8 J/ c8 m2 Z

" A4 _( [3 ?4 m* m颜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老伯赔偿医药费、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试管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总计为12万余元。庭后,颜女士自愿将诉请金额调整为9万元。犬主辩称:试管婴儿孕妇不宜外出9 h; L# P2 {% a8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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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李老伯确认事发时他家的狗没有拴绳,但辩称其养的狗是导盲犬,不会咬人,并表示颜女士怀孕且是试管婴儿,应多在家中休息,不宜外出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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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T. y% r1 l/ {& `0 F李老伯还称,当天他听到屋外有声音出来后,就告知颜女士回家休息,但颜女士不听劝告又跑去报110,这一番跑动对身体肯定有影响,不知道颜女士是在何时何处流产了。出于人道主义,最多赔偿1万元,承担一半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此外,李老伯还申请对流产结果与本次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研究院表示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超出其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对该鉴定事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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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8 R8 j1 B& L6 a/ v+ W; [3 k1 m8 a一只没拴绳的大型金毛犬突然扑来,41岁孕妇因受惊吓流产,而承受了巨大的身心痛苦。在这起事件中,犬主未尽到对宠物的管理义务,而“怀试管婴儿就该多在家休息”的言论,也令人心寒、气愤。" u& X4 u  J5 @

6 L4 E# A( L- q+ B, i& e怀孕本就是一个艰辛的过程,更何况是经过三年的试管婴儿疗程才怀上孩子的家庭,背后的努力与期待远非旁人所能想象。一句轻描淡写的“多在家休息”,也暴露了其推卸责任的态度,以及对他人痛苦的冷漠无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9万元% H' h- G( k9 R" |+ G

( c  i, E% h3 W% A4 Q上海浦东法院审理认为,李老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其饲养的狗拴绳,系违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5 r9 a' E! K+ A. D9 K# l) u! [

+ \' J+ @% U8 [" {" F" e  k, i3 m对于李老伯抗辩孕妇应多在家休息,法院认为,对怀胎15周的孕妇而言,适量走动属于日常合理行为。颜女士在受惊吓后当日就医,次日早晨经检查已胎死宫内,法院认定颜女士因被狗惊吓致其流产,与李老伯未拴狗绳的违法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书提到,颜女士怀孕系通过试管方式,其费用有票据为证,法院予以支持;颜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法院认为原告通过试管婴儿怀孕较正常受孕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且原告已41岁,流产必然对其造成较大精神痛苦,主张金额合理,予以支持。. q3 ~2 _  X! x$ J

8 Y) B# y8 [, f8 Y)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老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颜女士损失9万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李老伯负担。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遛狗不拴绳违法吗?出门遛狗不拴绳违法吗?狗伤了人谁负责?% t$ M4 T6 g' f# u) T( k

. M( v3 u+ Q3 [, y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3 _' F4 I! G-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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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所以,遛狗不拴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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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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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扑向孕妇致其受惊吓流产”这件事也再次将宠物管理问题推向公众视野。宠物主人是宠物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想避免悲剧一再重演,一方面要全面提升宠物主人的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管理和控制好自己的宠物,另一方面还要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完善监管机制,让违法违规养宠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网友:太冷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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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指出,“说出这种话太冷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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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不懂事,人也不懂吗?”5 q1 b7 _5 _4 {# W8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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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很多网友强烈表示“遛狗必须要拴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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