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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四川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近亲结婚后申请离婚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的婚姻无效。
杨某(女方)的父亲与罗某(男方)的母亲系同胞兄妹关系,两人系表兄妹关系。经亲戚撮合,两人2013年依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2017年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生育一女。2023年10月,杨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罗某离婚并依法处理小孩的抚养问题。
3 a" M6 {2 Q; ]' X2 |. G$ x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依照《民法典》规定依法确双方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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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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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被告已经就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债务分担达成调解协议,西区法院对此已另行制作调解书。综上,西区法院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的婚姻无效。/ @+ o& [2 m$ R' [
, x0 }4 u$ |! q6 R. q# c) L, E类似案例此前也有发生类似近亲结婚的案例此前也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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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上个月,云南姚安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表妹起诉表哥的离婚诉讼案件:女方的母亲与男方的母亲是亲姐妹,1997年,双方隐瞒亲表兄妹的关系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女方遂起诉至姚安法院请求离婚,并就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分割予以处理。法院最终判决男女双方的婚姻无效。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协议:女儿随女方生活,儿子随男方生活,互不支付抚养费。
图片来源: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B1 m9 r4 `5 i6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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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月,陕西紫阳法院公布了一起结婚42年表兄妹申请离婚的案例:紫阳县洞河镇张大爷和李大妈于1981年7月登记结婚,现子女均已成家。在长期相处过程中,由于双方在抚养子女、照顾孙子孙女、装修房子等各种家庭琐事中,长期发生矛盾。李大妈于2022年10月起诉离婚。2022年10月,紫阳法院依法判决宣告双方婚姻无效。' e. u; ^' r, u" N$ r
3 p' l$ t/ n% O4 j0 H' X, B近亲结婚危害大* w1 v6 b0 A) w/ Y' e
" m. r, r2 s/ N4 v; G血亲主要是指源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又称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基于出生而发生。从己身开始计算,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都属于直系血亲,均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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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亲还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拟制血亲是指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其符合一定的条件,法律给予其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拟制血亲亦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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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不同辈的叔、伯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之间;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近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近亲结婚会大幅提高后代中隐性遗传病、多基因遗传病及先天畸形发病率,导致孩子痴呆、畸形,对后代健康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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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O8 Y1 x0 o5 h" p- U; K遵守法律规定,拒绝近亲结婚是守住家庭和睦、家庭幸福、家庭文明的基础。出于对子女健康以及家庭幸福的考虑,切勿隐瞒近亲关系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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