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例,50岁女子汪某是某公司员工,案发当天晚上,她按照公司的排班要求,正常在配电间总机房值班。晚上十点左右,汪某打算去洗手间上厕所。在通往卫生间的走道上,却潜伏着一名图谋不轨的男子,这个男子正是汪某同公司的同事聂某,年龄25岁,年轻气盛,血气方刚,聂某这天正好在公司宿舍看了色情片后,人变得很亢奋很冲动,正巧看到准备上厕所的汪某后,也尾随跟在其后面,进了厕所,聂某见四下无人,便将汪某拖进厕所的隔间,强行撕开了汪某的上衣,并用拖鞋抽打其头部,欲强行与汪某发生关系。虽然汪某竭力反抗挣扎和大声呼叫求救,但一个女子还是敌不过成年男子,最终还是被聂某强奸。
事发后汪某立马就报警了,由于事情发生在工作时间,汪某就去做了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虽然汪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强奸,但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所以不属于工伤。汪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了,法院认为汪某如果不去值班,就不会遭到性侵,况且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本就是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时密不可分的。而汪某在厕所被聂某强奸,被侵害的地点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本案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最终法院认定汪某属于工伤。 & Q2 V2 n7 c# `. V! \# Y-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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