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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正在上班,突然收到了一条信息打开一看居然是自己躺在酒店客房床上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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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5 10:02:5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湖南娄底,一女子正在上班,突然收到了一条信息,打开一看,居然是自己躺在酒店客房床上的照片,虽然只是后背,那也非常明显就是她本人! 钱女士家距离单位很远,所以她就在公司附近一家酒店办理了会员卡,平时中午或者晚上加班后不想回家,就在该酒店住宿,是该酒店的常客了。
突然有一天,钱女士正在上班,她手机上收到一条彩信,号码是个陌生号码。这年头谁还发彩信,钱女士好奇的点开了这条彩信。
点开彩信后,钱女士惊讶的半天缓不过神来,这是一张自己喝醉酒入住酒店的照片,自己躺在客房的床上,虽然照片上只露出了背部,但她肯定那就是自己! 可是更让钱女士担心的是,自己有个习惯,不喜欢睡觉被束缚,所以睡觉从不穿内衣!
而之后那个陌生号码又发来了一条信息,说其他照片她想不想要回去,不要的话自己就把照片送到他们公司去。
钱女士立马拨通了该陌生号码。对方说,这些照片应该能价值10万元,不要和自己讨价还价,就是一口价!
而且更让钱女士惊吓的是,对方居然知道自己的姓名,甚至她家住址,公司地点,车牌号都知道,这也太恐怖了!
不过受过良好教育的钱女士,立马镇定下来,她不会让这种卑劣的敲诈行为得逞的。
钱女士一边稳住对方,一边打开了通话录音,并假意答应自己会按照对方要求准备钱。
钱女士提出用现金的方式给对方钱,可是对方直言自己做的事捞偏门的违法事情,怎么可能见面收钱呢。
告诉钱女士等钱筹好了,他们会给钱女士一个银行账号,他们确认收到钱后,会将所有的照片寄给钱女士,并保证不留备份,并声称自己盗亦有道,请钱女士放心。之后就挂断了电话。
对方很自信的认为,像钱女士这样的成功职场女士,怎么可能接受自己这么私密的照片流传出去呢,无论如何自己都会成功得到钱的。
可是挂断电话后,钱女士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接到报警,迅速展开调查,向钱女士说,警方一定会把涉嫌偷拍照片并进行敲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抓获,但是同时提醒她,至于酒店方面的问题,还得她先行和酒店协商处理。
当钱女士当着警方的面拨打了敲诈行为人的电话时,接电话的换了一个人。他说自己不清楚这个事情,他是河南的,他甚至都没有到过娄底。
该男子说有可能是自己前段时间手机坏了送去维修,没有拆掉手机卡导致自己手机卡被复制,并表示自己也会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钱女士找到酒店后,面对钱女士的赔偿要求,酒店一直在推脱自己的责任,连一句道歉都没有,甚至说根本就没有这件事,是钱女士自己杜撰出来讹诈酒店的!
钱女士根据照片,认为偷拍的设备应该在中央空调出风口里,可是面对钱女士的质疑,酒店先是否定照片就是自己店里拍摄的,只是照片中的场景,床后的背景,陈设,甚至开关插座和该店刚好一模一样而已。
而且酒店表示自己已经进行了自查,确定钱女士说的位置里面都没有所谓的偷拍设备。
目前,本案还在警方的进一步侦查中。
··· 1、以私密照片相威胁,向钱女士索要10万元的行为,应该怎么评价?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施加恐吓、威胁或要挟,使被害人无法承受精神或者心理上的恐惧,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钱女士的私密照片为威胁,如果钱女士不给钱,就会公开钱女士的私密照片,这足以使钱女士产生精神上的恐惧,但是钱女士事后及时报警,并未实际失去财物,犯罪嫌疑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敲诈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既达到了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犯罪嫌疑人会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鉴于该嫌疑人属于敲诈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酒店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首先,很明显是酒店泄露了钱女士的个人信息,如若不然,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将偷拍的照片和钱女士联系起来的,还知道的那么详细,酒店无论如何都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该酒店作为经营场所,该酒店房间内本应是私密空间,但是却导致顾客在客房内被偷拍后遭到威胁,该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明显没有履行,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该酒店是否参与敲诈犯罪,要待公安机关的最后的调查结果了,但是无论如何,酒店都应当对其失职责任向钱女士道歉并赔偿,而不是胡搅蛮缠,推三阻四,没有一点担当,这样做生意还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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