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并怀有他人的孩子,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与李某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于2023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后两人于2023年7月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了分割处理。 然而同年10月,王某发现,李某起诉离婚时就已婚内出轨,并身怀其他异性的孩子有数月时间。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荔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原告长期外出务工,被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怀孕,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被告的婚内出轨行为,原告虽在离婚后才知道,但被告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仅予以道德上的谴责,还应进行法律上的惩戒,被告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有必要对原告进行精神和感情上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因原告在离婚时并不知道被告出轨,也未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故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的金额偏高,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承担、案件实际情况并参照其他规定予以酌定,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0元。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的,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在离婚时并不知道李某出轨,也未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在离婚后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王某作为无过错方,即便已经离婚了,也有权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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