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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被追加强奸罪,湖北特校性侵案不会以15年有期徒刑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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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2:28:1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近日湖北随县博爱特校原校长涉嫌性侵多名残障女生一案有新进展,被告人被追加强奸罪,与原判的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7 h! ?$ W- Z; ^3 m3 h) X( c
2022年12月,在随县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中,被告人仅被认定了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很明显,量刑和罪名都明显畸轻,因为它存在诸多恶劣情节,包括犯罪持续时间长、伤害人数多、伤害对象为残障学生,以及侵害人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照护人员,因此引发了舆论关注。后经过随县警方的补充侦查,检察院追加起诉了被告人的强奸漏罪,随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对此案开庭审理,最后做出了上述判决。: k2 i9 _( p4 F( V: R, `

! R. k9 L+ v7 U0 Z本案为何能追诉罪名成功?这与我国在2023年6月1日生效施行的两个司法文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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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两高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二是两高两部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S/ R, R& t8 H2 |. }9 a

  F( o/ F6 Y2 O这两份司法文件,体现了从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立场,致力于解决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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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m% U, |9 b: _8 u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我们拍手称快。然而,在拍手称快、人人喊打的背景下,也必须办出经得起检验的案件,否则就不是法治的常态。我们要复盘的是,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保障被告人权利,这些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在本案中是否同样得以体现呢?羔羊的胜利! [' R, G- [9 Z- W% Z  s

/ h* K3 \9 E4 B$ `本案中存在着诸多证明难点,比如发生场所隐蔽、“一对一”、案发后多年才报案、无生物证据、受害人未成年甚至存在智力障碍等。9 M3 }. \3 a1 b  v)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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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就成了唯一的直接证据。以往按照我国的刑事印证规则,被害人陈述如果缺少其他证据的印证和补强,是很难被司法机关采信的。实践中,不乏因为无法突破证明困境而导致恶人逍遥法外的案件。+ |1 R, n1 x% b, s5 k- r

+ @# I) I" U0 s! f如何解决这一证明难题呢?不择手段获得口供不行;那么,靠孤证定案行吗?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也存在着冤枉无辜的风险,无罪推定的原则应当适用于所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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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 {& `% _' y, |6 u在前文提及的两份司法文件中,体现了一种新的办案思路:针对特殊犯罪的特殊证据构造,进行更为宽松的印证。比如,不需要未成年人对细节说得那么详细,允许前后陈述有差异,转而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关系,案发前有无矛盾纠纷等背景情况。 如果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这就意味着,品格证据、案件发展过程等情节,都可以用于判定被害人说的内容是否真实,从而增强办案法官认定事实的“内心确信”,帮助他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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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的判决中可以看到,除两名被害人的陈述之外,并无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强奸事实。但是,二被害人多次陈述的内容较为稳定,且对部分细节的表述非亲身经历不可能得知,符合被害人的年龄、智力水平及认知能力。结合她们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相处地位等因素,可以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 d7 E- W3 M- \! b6 @2 S3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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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判决意见,就是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的直接体现。8 o, B' P) H6 x& G2 b% h: p

) Z0 {; u6 \; O% `以往我们面对证明难题,如果不能用技术去发现更多的证据,就必须接受无法证明的结局。但是,面对特殊案件的特殊证据构造,证据法可以给出新的路径,那就是主客观结合:在客观上,聚焦分析被害人陈述的细节判断真假;在主观上,赋予法官更多的心证自由度,让法官去排除合理怀疑。客观印证只是必要条件,只有加上主观心证,才构成定罪的充分条件。5 H6 l5 W! E5 b& i6 k; k

2 R6 N+ r7 f8 Y$ F% q这种证明方式的转变,带来了补诉的成功,这是正义的实现,也是本案中被害人——被侵害的“羔羊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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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媒体报道此案时提到,“据音乐教室里的学生透露,他们曾听到墙那头传来女孩们无声的哭喊。”这些残障学生,她们面对罪恶、面对侵犯的时候,犹如羔羊一样无助。她们的哭喊都是无声的,甚至要在多年以后被听到,甚至听到之后都不能被采信,着实令人心痛。6 @3 a) T% G2 g' f# g

6 A' }6 Y1 t- A; c当然,正义的取得并不以牺牲程序、侵犯被告人权利为代价;此类案件的处理,仍要把握“排除合理怀疑”这一重要标准。何谓“合理”,需要在个案中谨慎裁量。智力障碍受害人的陈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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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2 j+ c8 C7 [+ |- e& ?/ n9 h7 r+ U本案中的强奸被害人有两名:一位是视力障碍,但她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正常;而另一位存在中度智力障碍,经法院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无作证能力。- J* o0 {7 w; i( _" r  J; M" \

  A7 e: h" [7 z% J  v  I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的理由也正是这个:既然无作证能力,怎么可以作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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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也要回答这些问题:被害人能理解她说的话吗?她能理解别人对她做的事么?她能提供被害人陈述么?法官又能不能采信呢?! E! ]' i5 H1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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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许多国家把有智力障碍的证人(含被害人)称为脆弱证人,作证予以一定条件的容许。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于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的证人是否具备作证的能力,实践中大都是通过经验进行判断的。就像如何对待年幼的证人,法律很难找到一个固定的最低年龄作为审查标准。5岁还是10岁? 标准的绝对,意味着缺少弹性。有的情况下4岁的孩子就能讲出最关键的案件情节;而对智力残疾并且是未成年的被害人,是不是可以采用语言陈述与动作演示的方式陈述案情?以上情况下,机械适用的结果反而有悖于立法宗旨。. Z8 p5 R! z: x0 e4 h

  I+ T7 ~$ l! d- [0 ]& t& `$ `学界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对案情的辨识能力以及表达程度,应该交由法官在证明力层次判断,而不应该认为证据资格不合格而直接排除。因此,本案判决认为,被害人周晓若虽具有一定的智力障碍,但其对自己被侵害过程的陈述较为清晰、相对稳定,且对部分细节的陈述非亲历不可知,故其陈述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 X/ _" h3 G( d4 H* _4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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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于智力障碍被害人陈述的采信值得称道,法官使用生活经验,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认可了中度智力障碍的被害人的作证能力,排除了法医鉴定意见中的“无作证能力”的结论。; u+ S* G6 t9 O% t- o

& [) D  I/ ?! d3 {; T9 S这需要很大的勇气,因为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等往往以科学结论的面目出现,法官常常直接援引,而不去裁量评判。但我们要知道,鉴定人并不是科学的法官,只有法官才是真正掌握裁判权的人。是否还有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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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强制猥亵罪的审判中认定了三位被害人,其中两位都在此次判决中被认定为遭到强奸,而第三位受害者张阳阳并未出现在此次判决的结果中。2 \) Y: G5 Q3 E+ e7 d7 u

# D5 a8 Y$ U# p; R* R据媒体报道,张阳阳在接受女警询问时,无论如何开导,始终一言不发,表现得相当抗拒。因此,随县司法机关并没有把张阳阳作为强奸罪的被害人。但据其律师和堂哥介绍,张阳阳曾经在安全的环境下向他们讲述了被侵犯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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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被害人的智力状况,其实优于另一名智障被害人周晓若,但她在面对警察时一言不发。我们知道,每一次询问都是一种伤害,因此两高两部的司法文件中提到应当进行“一站式取证”,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尽量将对被害人的伤害降至最低;另外,必须同步录音录像,未来再有疑问,也可以通过观看录音录像来了解被害人的神态、表现,以此来审查判断陈述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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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并没有结束,随县公安机关同意对张阳阳遭受强奸的部分继续侦查,而被告人也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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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认为,现在的判决结果已经可以接受了。但是,张阳阳可以接受吗?她的沉默和恐惧,也同样震耳欲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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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s8 P& K1 W+ l0 S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我们看得到的罪恶,如何能做到袖手旁观,当作没有发生呢?期待随县司法机关的继续努力,也希望不要再有沉默的羔羊。# Q! U- Y0 `# I9 I/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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