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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开房≠同意发生关系?女子与男网友住酒店后称“遭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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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1:54: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网络图  赵雯(化名)在社交软件上结识了一名男网友,一来二去的聊天中,赵雯对对方印象尚可:“当时我心情很差,他刚好出现。我没谈过恋爱,他和别的网友不太一样,不会一上来就聊乱七八糟的,所以我想接触一下。”当天两人便有了第一次见面,其间男子约赵雯去酒吧,遭到拒绝后没有强求,便开车送赵雯回家了。+ V! a+ n. b$ O0 V0 H- k+ \

) H. x1 A" z, M2 _( o  三天后,赵雯与男方再次碰面。两人逛街期间,男方给赵雯买了裙子和鞋。当天晚上,男子提出在她家附近的酒店开房间,赵雯内心想法是“如果对方晚上没碰我,或许可以考虑交往”,便随着男网友进了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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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 N- V+ P1 d; j7 p% q1 L  聊天中,男网友提及想抱着赵雯睡觉,赵雯称“2000元可以让你抱着”。男方询问,“你不怕我冲动”。赵雯回复,“不可以冲动,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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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天晚上,两人同睡一张大床,男网友有数度更进一步的举动,均被赵雯拒绝。第二天早上,男网友起身与赵雯强行发生关系,事后赵雯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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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立案后,检方以事实不清为由,决定不予批捕,男方被取保候审。目前检方要求补充侦查,案件还待进一步发展。 伊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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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 f0 b5 f) |; `8 w  同意开房≠同意发生关系,普法很重要。1 H7 Q+ _4 a1 i6 r. L

& n, w. [7 L. r- z; {1 {  作为女性,掌柜认为受害人赵雯的行为是存在瑕疵的。作为成年人,她同意和男网友开房,睡一张床,还表示“2000元可以让你抱着”,这些都带有性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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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 q) X/ K4 X4 \  S/ B  但从法律角度而言,男网友的确有“强奸”之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根据赵雯的说法,她自始至终都拒绝了男网友“发生关系”的要求,且事后马上就报警了。如果她能证明自己被侵犯了,且身体上有伤痕,应该立案并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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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1 i  o* R; D( o8 X, y  当然,目前这一案件还在补充侦查阶段,且只有受害者的一面之词,所以还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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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x* C: |  掌柜查了一下,司法实践在认定强奸罪时,一般会结合事前、事中、事后几个方面的要素:一是性行为发生时的资料,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场合、人数,女性身上是否有遭受暴力的伤痕,女性是否饮酒,是否丧失性防卫的能力和意识,女性是否能够自由离开场所等;二是性行为发生之前的资料,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恋爱关系或者互有好感,聊天记录中是否有体现同意发生性关系的资料,前往案发地点的背景和原因等;三是性行为发生之后的资料,发生性关系后报警的时间及原因,事后是否正常交往,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事后的聊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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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在这里要给广大男性同胞提个醒,在法律层面,“同意开房”真的不能和“同意发生关系”画等号…… 绳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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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在人性的边缘反复试探,男女都是。8 q  F8 Z' s, ]'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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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野圭吾说:世界上有两件东西不能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而赵雯似乎不信这个邪。用现在流行的话来说,赵雯属于不完美受害者,她几乎精准地踏错了每一步,却指望在深渊前对方能悬崖勒马。其中有一个细节值得玩味,当男网友开房了,赵雯本有机会立即远离是非之地,但是她却自欺欺人地想着对方如果能够当柳下惠,自己就可以考虑和他交往。换而言之,她在用自己的安全来试探对方是否是真命天子。或许这是她面对记者的时候的粉饰之辞,她当时的真实想法无从稽考,更有可能是她自己也不清楚想要的是什么,走一步算一步,凭感觉行事。也许当晚气氛正好,两人关系大功告成,又或者如现实这般,两人成了被告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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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W+ m* j( o: s/ p: w  而对于男方而言,不要把潜规则凌驾于法规之上,当女生说不,就是“不”的本意。千万不要相信所谓的情感鸡汤——女生说“不”就是“是”,说“是”就是“不”,尤其是刑法里所记载的行为。! ]1 b- X/ T2 b1 M) b; C# R& x

3 G7 q8 R1 r/ d5 A  掌柜联想到之前还有一条新闻,说是订婚当晚同房,后女方索要房产加名不成,反手告准新郎强奸,而这次案例中也有“2000元可以抱着睡”的相似桥段,似乎性同意是一个待价而沽的商品,就看天平那一端的筹码够不够。男方想的是暗度陈仓,女方想的是瓮中捉鳖,彼此充满了算计,唯独没有爱情。8 }% H. y3 i( i* b5 C, A) t$ [# j/ \! O

) V5 d2 I+ O9 S7 i2 u' b! q" Z: C  衷心希望各位花样少男少女都能发乎情,止乎礼,不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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