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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开房≠同意发生关系,普法很重要。 " x7 O2 }/ l) n# u# W : s! e* Q/ ~! x. c- a9 e 作为女性,掌柜认为受害人赵雯的行为是存在瑕疵的。作为成年人,她同意和男网友开房,睡一张床,还表示“2000元可以让你抱着”,这些都带有性暗示。, n+ _; c. P) c$ F: r6 g
9 `; ?9 B ~$ J9 j e0 x ` 但从法律角度而言,男网友的确有“强奸”之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根据赵雯的说法,她自始至终都拒绝了男网友“发生关系”的要求,且事后马上就报警了。如果她能证明自己被侵犯了,且身体上有伤痕,应该立案并不难。 & j3 W* K/ H! r, c) [5 [8 j6 l4 R4 l9 i( b# U5 e
当然,目前这一案件还在补充侦查阶段,且只有受害者的一面之词,所以还很难说。. \& j) ]- U$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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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柜查了一下,司法实践在认定强奸罪时,一般会结合事前、事中、事后几个方面的要素:一是性行为发生时的资料,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场合、人数,女性身上是否有遭受暴力的伤痕,女性是否饮酒,是否丧失性防卫的能力和意识,女性是否能够自由离开场所等;二是性行为发生之前的资料,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恋爱关系或者互有好感,聊天记录中是否有体现同意发生性关系的资料,前往案发地点的背景和原因等;三是性行为发生之后的资料,发生性关系后报警的时间及原因,事后是否正常交往,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事后的聊天记录等。 + g' j6 w8 E7 ~ I0 E6 z+ `! \( A! L/ y6 L
所以,在这里要给广大男性同胞提个醒,在法律层面,“同意开房”真的不能和“同意发生关系”画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