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有个女子醉醺醺地歪倒在地,一看就喝了不少的酒。这女子便是谢某,谢某原本也住在这,当天因为工作的缘故参加了酒局,她酒量一般,仅坚持着打到了车回来,下车后却没能成功走回家去,而是半道上就醉糊涂了,走到小区里还以为已经进了卧室,竟睡在了地上。) f# N! D) O! f, A0 E
; L }% ?* i' m尽管已经入夏,这么在外面睡一夜也是会感冒着凉的,张某回家恰好看到了楼道里醉倒的谢某,上前查看一番,叫了好几声,谢某却毫无反应。 - {7 C$ J6 D' B. R( x6 `2 u Z1 J- q
此时张某还有点好心,找了一番,找出谢某的手机,准备打电话让她家人来接回去,但折腾半天,张某却没能成功解锁,只好将手机放下。在对方醉酒没能叫醒又联系不上亲朋的情况下,张某原本应该做的是报警求助。
张某原本以为,自己是救了人,所以占便宜也没什么,女孩未必能发现,也不一定会追究责任,于是便肆意妄为,但次日谢某酒醒发现自己身处一个陌生的地方,再看到压根不认识的陌生大叔,检查了身体情况,顿时崩溃了,张某自知理亏,在对方报警之后便主动投了案。7 C3 \% I) s7 X
/ ?6 y& u7 f3 K. ?- n
受害人喝多了,神志不清,昏睡不醒,根本不可能说“不”,面对张某的兽行,没有意识不具备反抗的能力,此时行为人虽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却趁人之危,用了其他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构成QJ罪。6 d7 F3 x$ _( z0 i
9 z+ A8 _& K4 d# e. w' b ? P* m根据本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QJ罪是刑法中少有的几个保留死刑的罪名之一,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的;(四)二人以上LJ的;(五)JY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8 f; j2 D3 a . R3 t3 |: `3 r- S' z+ ]: s本案中,张某得知他人报警之后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刑法》第67条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见色起意,给受害人带去了伤害和阴影,也将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等待他的只有法律惩罚,一念之差,造成了恶果。0 Z. L: Y, S. {- y
; I5 T7 v* T8 w9 x) A9 p+ v许许多多的刑事犯罪案件中,“酒”都扮演了一个配角的角色,但配角终究只是配角,主角在于人心之恶,也许今天事不临己身,但他日未必如此,对于受害者和罪犯,无论喝酒的是哪一方,应当受到谴责的都是将私欲置于法律道德要求之前的罪犯。% B, y, h& D+ o' e! ?
7 _/ S0 w3 j) T* f4 I8 W7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