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显示小孩并非闵某亲生子。 受访者供图 ! v" d" S5 e. E/ Y6 i
法院进一步对闵某提出的何某生育期间和小孩住院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认定,包括生育手术缝合费、小孩住院费以及抚养费共计7.96万元。法院认为,该项损失是由被告过错导致的直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基于该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因此该笔款项中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一半,即返还3.98万元。9 C' r. ^1 V& [% [
0 a5 A) ]4 b. N) h7 i# J 至于共同财产问题,法院认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财产仅有1辆车,离婚后闵某变卖3万元,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共同享有的原则,闵某应当支付何某1.5万元;至于共同债务问题,法院认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借债20.9万元。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纳雍县法院认为,孩子的血缘维系着一个家庭的情感和稳固,闵某为与被告何某共同生育子女,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对出生后的孩子倾注了自己作为父亲的情感。被告与他人生子的事实,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伤害了夫妻之情,同时伤害了闵某给予孩子的父子之情,的确给闵某造成了精神损害。综合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该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法院支持1万元。 : q, @+ c. T9 N2 U; Y4 i( D6 } c" S$ I" x% j0 q% L% i, P
综上,纳雍县法院判决撤销闵某与何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二项至第五项,孩子归何某抚养,闵某无需支付抚养费;闵某向何某支付共同财产所得款1.5万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银行贷款本金 20.9万元及离婚以来产生的利息,由闵某、何某各承担一半;何某赔偿闵某经济损失3.98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 c9 r; w; @$ M6 N#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