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二审判决书,男子称结婚6年未共同生活,离婚后起诉女方,要求其退还彩礼12万元。 判决书显示,徐某(上诉人),男,1986年4月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慕某(被上诉人),女,1983年6月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慕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2022年8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判决书载明,慕某婚后多次向徐某表达其想要孩子的心愿,但徐某以工作忙为由拒绝与慕某发生性关系,双方至今未有孩子。徐某曾皈依佛教。 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慕某退还彩礼1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考虑到双方自由恋爱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已经6年,结婚时间较长、离婚主要原因等因素,一审法院对徐某主张返还彩礼,不予支持。 关于徐某所述双方未发生性关系一节,主要原因不在于慕某。 关于徐某所述生活困难,虽举证证明其父母存在借款情况,但不足以证明其生活困难。慕某仅认可收到4万元彩礼,无法认定徐某给付的彩礼是12万元。故徐某主张返还彩礼,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提起上诉。 徐某向二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改判慕某返还彩礼。 徐某称,其与慕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自己不回家居住,常年住在单位。从慕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中,也可以看出自己与慕某没有共同生活过。并因彩礼导致家庭困难。 慕某辩称,不同意徐某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二人结婚近6年时间,徐某主张与慕某没有一起共同生活过缺乏证据支持,亦不符合常理,慕某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徐某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徐某有关没有共同生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徐某主张向慕某交付彩礼12万元,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慕某亦不予认可,二审庭审中仅认可收到4.5万元。4.5万元数额较小,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支付该4.5万造成其家庭生活绝对困难,故一审判决驳回徐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 {* r7 h, z" J1 P7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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