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百态,在许多的案子中,有一类案子很典型,那就是原本是女方,之后被老公或者男朋友发现,就一口咬定对方强迫自己,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女方不想失去原有的,希望能给一次机会。 因为两问题,一般都在秘密场所,又没有其他的人证,因此一旦女方咬了说,是被强迫的,事情就会立马质变了。 这种事,如果到了法庭审理阶段,一般都会有其他的证据作为旁证,但是很多这种事情,当时一旦,可能就会处在非常尖锐的对立状态,自古情出人命,一旦冲动起来,致人重伤甚至是亡的事情,时有。
然而下面这个案子,有点特别,母亲的丑事被儿子撞破,在情急之下母亲撒了谎,没想到却酿成了一出悲剧。 小民是一个普通的孩子,家境十分殷实,因为家里有个空房间出租,因此就慢慢的和组合张某的非常好,都是年轻人,两个人总有说不完的话,张某慢慢的也就成了小民的好朋友。 但是这种表面的和谐之下,却隐藏着巨大的暗流,小民的妈妈苏某,因为丈夫长时间出差,慢慢和丈夫产生了疏远,心里面有了别的想法。
最终苏某和这个租客张某了不该的,毕竟年轻的租客,对房东都是比较恭敬的,而且年轻的外表之下,总是有无限的青春活力。 苏某跟张某在一起,感觉青春又一次被激活了,两个人经常趁家里没人的时候,,完全忘记了这是什么场合,也为日后的悲剧埋下了伏笔。 苏某和张某利用家里的优势,经常的在家里,但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最终有一次苏某和张某在卧室的时候,还是被小民给撞了个正着。
苏某看到小民突然出现,一时间是又羞愧又难堪,直接把全部的责任都推到了张某身上,说这都是张某强迫的。 听到这话,小民早已按捺不住愤怒的心,抄起子就要和张某拼命,没想到最终张某被小民刺中,拨120之后,张某在医院很快就亡了。 这样的事情,小民肯定是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小民造成了致人亡的结果,基本上就是十年以上了,小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这些都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而苏某也为自己的,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原本只是一场普通的,却因为记得一时冲动,酿成大祸,而这一切原本都是可以避免的。 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4 H& X R4 b6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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