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i# m6 w6 Y1 m. S: @) G: R+ n
$ v1 }3 O2 |: b8 U( U还原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项目事实真相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本岛津)因“商业贿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作为巴陵新材料25万吨年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金山)项目中标单位,其招投标过程与结果均无效,请领导查证并依法处理。一、事实和理由:(一)、日本岛津违法事实“信用中国”网站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办,该网站记载:2020年11月12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决定:日本岛津因“商业贿赂”处以罚款90000元,决定文书号:津武市监竞罚[2020]42号。该证据已由举报人于2021年1月2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公证保全。(二)、招标项目相关情况据2023年5月18日招标机构: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结果公示,中标人:岛津企业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三)、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良好的商业信誉源自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一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日本岛津因“商业贿赂”被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罚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商业信誉不佳。将日本岛津作为成交供应商既不符合法律和规章,也不符合常理。(四)、同类案例判定例举因“商业贿赂”行为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为:行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原文引用)。查阅众多类似案例,其中具有代表性案例是:2017年10月26日,河南省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布政府购买社会考场服务招标公告项目。偃师市正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简称正宏公司),因2014年8月(该项目公告的三年前)向河南交警总队车驾管支队支队长行贿面值均为5000元购物卡两张的行为(该行贿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未被行政处罚),中标后被取消中标人资格。该案诉至法院,一审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取消中标人资格”((2019)豫71行终262号),正宏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20)豫行申142号)。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正宏公司曾经为了社会考场事宜而行贿,商业信誉不佳,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促进廉政建设的宗旨。《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行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给予否定性和禁止性评价,实施此种行为的供应商,法律也给予了限制,即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行为,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此可见,日本岛津因“商业贿赂”属于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行为,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二、招、投标人员应当分别承担责任招标单位领导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对待,严肃处理招标投标此事。1、确认该招投标无效。日本岛津在此活动过程中,因故意隐瞒实情后中标,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日本岛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禁止日本岛津参加中国石油、石化系统采购活动。3、招标单位领导对该招投标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所涉及人员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移送相关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对日本岛津处以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招标单位领导按2021年1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文件中第二章 奖励条件第八条,第三章 奖励标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章 奖励程序第十五条规定,给予奖励。5、举报人所提出的证据应当司法保全,招标单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应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回复给举报人。4 P+ E. J$ p1 v
# c2 ?; p6 L) z* X+ R* J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