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千万元寻狗启事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该启事称,找到并归还爱犬天狼者,奖励1000万元。在此事引发关注、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启事上的联系人杨某寒及其助理,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有证据显示,启事中的联系人杨某寒,可能与郑州冰晶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晶公司)有关。到底有没有天狼这条功勋犬?有关方面发布这条寻狗启事的动机是什么?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杨总助理”三次致电要求删掉寻狗帖 近日,发生在河南郑州的这条千万元寻狗启事,引发外界广泛关注。
引发广泛关注的寻狗启事。/网络 该启事称,本人于2023年7月8日晚上11点左右,在郑州北龙湖南河边走丢一只爱犬天狼,天狼身穿黑色马甲,是一只八岁半的雄性犬。它经过特殊训练为国家做出过巨大贡献,绝对不会刻意伤害任何人。如果哪位好心人看见请速与我联系,提供重要线索者奖励200万人民币,找到并平安归还者愿给予1000万人民币。联系人:杨某寒;电话:17516766XXX。 启事最后用红色字体强调:天狼是条功勋犬,如若伤害倾家荡产追究到底。 7月9日,这则寻狗启事在微信群传开,引起了微博用户“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下称领养中心)的注意。该领养中心是民间志愿者自发组织的救助流浪动物的公益组织。 知情人士介绍,7月9日下午,领养中心转发了这则千万元寻狗启事,一家媒体又转发了领养中心发布的寻狗微博。随后,领养中心负责人接到一位自称是杨总助理打来的3个电话。杨总助理先说:不找狗了,寻狗启事删掉。接着,杨总助理又来电说:杨总电话被打爆了,已影响正常生活了,寻狗启事删掉。最后一个电话,杨总助理说:警察帮忙找到狗了,寻狗启事删掉。 7月9日晚,该领养中心又发布了一条微博:狗狗已经找到了。狗狗主人已联系我们,感谢大家的关注。了解到,目前,该领养中心相关负责人,已接受完警方的问询。 疑似相关公司在搞抽奖吸粉活动 7月9日、10日,拨打启事中的杨某寒,以及自称杨总助理的电话,均无人接听。寻狗启事上所留的手机号码17516766XXX,对应微信号为“TA”(启事引发关注后,设置成“手机号不可查”),“TA”对应的视频号为“TY杨叔”,微信号和视频号头像一致。
+ N; I4 i1 R3 f+ ?相关公众号在搞抽奖吸粉活动。/受访者供图2 z+ E5 M0 x& ?0 S; Y#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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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号“TY杨叔”对外宣称:关注公众号“跨时代之十二新作”随机抽选一万名幸运观众,送上周XX(某知名艺人)演唱会门票和亲笔签名。结束时间是2023年8月15日。公众号“跨时代之十二新作”还发布消息称,自今年7月1日起艺人周XX所有版权为中国大陆所有,我司已购置所有版权并已签订终身艺人协议。一名娱乐圈资深人士对上游新闻记者说,这条信息明显是虚假信息。 公开信息显示,微信公众号“跨时代之十二新作”于2023年6月17日注册,账号主体正是冰晶公司。冰晶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8日,法定代表人是杨雪冰,工商注册地址为郑州地标建筑“大玉米”6楼601室。
该公众号发布的签订终身艺人协议信息,被业内人士指认为虚假信息。/受访者供图 7月10日上午来到“大玉米”6楼,在该楼层没有发现冰晶公司。 这则寻狗启事是否与冰晶公司有关联?该公司就有关问题求证冰晶公司公布的工商信息中并没留下联系方式。用多种办法联系冰晶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雪冰,均未成功。但知情人士称,他正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天狼这条功勋犬究竟存不存在?这则启事发布的动机是什么?是不是有人借虚假启事引流?目前,当地相关部门正在调查中。相关链接: 悬赏千万寻狗仅兑付5000:犯罪未满,违约已达 针对此事,有律师表示,找到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狗主人,索要更多的悬赏金,甚至还有人认为,狗主人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信息,涉嫌寻衅滋事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轻者要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说,要花1000万寻狗是想制造轰动效应,引起对寻狗启事的关注,从而增加找到狗的可能性,这种心态多少还能够理解;但一些人提出要“刑法伺候”,未免上纲上线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支付拾得人或相关部门必要的费用。如果权利人发布了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领取遗失物时应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悬赏广告是一种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表、明确具体报酬的合同。一旦悬赏人发布悬赏,即构成邀约;而一旦相对人履行(在此案中即找到小狗),则构成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按照正常理解,支付找狗报酬是理所应当的履约行为。 现在问题是,狗主人只支付5000多元,离1000万元差太多,找到狗的人,是否可以追偿剩余的钱款呢?显然,这里就涉及狗的价值本身,如果丢掉一条狗最多也就损失十万八万,找到却要上千万,二者相比较,这明显背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也有违公序良俗,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那么,狗主人故意发布这种夸大的悬赏广告,也不支付1000万元的答谢金,是否构成治安违法或者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严重混乱的行为,包括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等。发布寻狗启事显然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或者行为模式,而不支付1000万元悬赏金也不涉及无事生非、造成秩序混乱或破坏社会秩序等严重后果。如果随意扩大解释,过度适用该罪名,就是对刑法的滥用、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无视。 诚然,在本次事件中,1000万元的悬赏金额,明显远超一条狗的实际价值,狗主人也因急切找狗而发布了这一超高额的悬赏。但这种夸大的悬赏行为,是不是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呢?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可能性,也基本是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显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对象是“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个事件的狗主人发布的信息固然不真实,但也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况,所以根本谈不上可能涉嫌这个罪名。 当然,法律虽然不反对悬赏人在发布悬赏广告时作出高额的答谢承诺,但也不支持因为急于寻找丢失物而信口开河,背离诚实信用原则。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发布者一般都具有履行悬赏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果有悬赏者在相对人履行完悬赏事项后不支付悬赏金额,其兑现自己承诺的风险还是很大的。 只不过,信口开价离刑事责任还差得远,甚至于连治安违法都谈不上。一些解读者不可夸大其词,误导民众。 & B6 ^8 q( k8 K4 g"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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