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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老人遭到保安暴力殴打,报警后,警方却决定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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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30 10:05:3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案件摘要】
60老人被医院保安一个背摔扔到地上,造成身上多处受伤,但报警后,警方却不予处理,这是为何?
据了解,该事件发生在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60岁老人欧某的丈夫曾在该医院住院,于2月3日死亡。欧某认为其丈夫的突然死亡是一起医疗事故,想找医院领导讨一个说法。
但是,欧某准备进电梯的时候被保安直接拦下,还没有等到欧某向保安解释事情缘由,保安直接将她摔倒在地,甚至用膝盖压在他的身上。
欧某自述,事发当时她并没有携带任何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器械,也没有打算做出任何不妥的行为。
仅仅只是希望医院领导能够向她解释清楚丈夫的死因,并且事先已经和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得到了允许,但是保安却不由分说地将她按在地上,直接导致她的腿部和膝盖等多处淤青。
欧某认为医院保安的行为属于暴力殴打,对她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所以选择了报警,让警察就保安的行为作出处罚。 接到报警的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福建园派出所,派出民警对此事进行了相关调查之后,于2月6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其原因是医院保安没有殴打的主观故意,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显然,对于这样的行政决定,欧某难以接受。于是她就公安机关对保安不予处罚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这一决定,并对该保安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已于2023年4月27日开庭审理,但未在当日作出判决。
【以案释法】
就本案而言,保安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备受大众关注,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在庭审中,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
1.保安是否有故意殴打的主观意识?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就有规定“若有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较轻,则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保安具有殴打的故意是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对此,公安机关认为,医院保安本就具有维护医院正常治安秩序的职责和义务,欧某未经许可擅自前往综合楼找医院领导,经过保安阻拦之后仍然执意要进入的行为扰乱了医院的基本安保秩序。
因此,保安仅仅是在履行工作职责,阻止欧某进入综合楼,其主观上并没有想通过殴打的方式侵害欧某的身体健康权,因此不存在主观故意。
2.公安机关做出的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是否合规、合法?
公安机关做出的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公安机关做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欧女士认为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的时候,在调查程序上存在瑕疵,肉眼可见其身体存在多淤青,但是警方却没安排伤势鉴定,直接认定殴打事实不成立。
再者,保安暴力的“过肩摔”对她的肉体和精神造成了双重伤害,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欧某在庭上声称其已经与医院负责人联系好之后,才前往的,并不是擅自前往。
且欧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无论是否有无预约,保安使用如此粗暴的手段来制止瘦弱老妇人的行为都超出了正常的工作职责范围,不仅对欧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本身也是对女性的一种不尊重。
但是,公安机关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经调查,事发当日,欧某擅自前往医院综合楼,起初保安只是伸手阻拦和询问缘由,但是欧某并未理会,还推开了保安,保安这才用双手控制住她并将其放倒在地。
至于欧某身上的淤青并非保安所致,而是她爬起来的时候,不慎摔倒,才磕到膝盖等部位造成伤痕。保安是在履行职责,这是属于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应找医院主张民事赔偿,而非要求行政处罚。对于此案,保安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有一个定论,但是应该明确,那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要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处罚性两点,如果欧某的行为达到了如此地步,那笔者相信法院、相信法律,会给每一个当事人一个公平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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