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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律师贾小玉冒用职工身份胡作非为害党员汪国才72岁未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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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8 11:26: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 [3 }& U3 U! D% H2 }+ n. ?8 N
& W4 d7 v* v% m9 \- ]  v; ?+ O
投诉律师贾小玉冒用职工身份胡作非为害党员汪国才72岁未办理退休 % K- h1 ?* [6 {3 D! F
写信日期: 2023-06-25 是否可公开: 是 ; W, }5 A  H+ Q: G8 o4 J
信件内容: 被反映主体:四川众律师事务所' W& K- n0 N1 b2 ^/ T
被反映人职务:绵阳市律师协会财经委委员6 U7 @1 s) N  z1 k. ^
事实和理由:一个了堕落的共产党员贾小玉律师执业证151*,盗用富临员工身份 非法执业。A、2010年2月2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绵民终字第1681号裁定:“原告汪国才与被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汪国才法定是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该为其补办2001年9月至2011年12月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B. U; y3 u& a1 R$ {6 ?5 r; n3 mB、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绵民终字第1214号“上诉人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绵阳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上诉人汪国才补发从2003年10月开始至2011年11月的生活保障费用”。因公司法务、员工贾小玉不履行职责造成执行失效所致,应该追究公司法务、员工贾小玉的失职造成的损失,公司应该按照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绵民终字第1214号“上诉人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绵阳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上诉人汪国才补发从2003年10月开始至2011年11月的生活保障费用”。
3 W7 b  o7 R+ R. B2 a  l2 C/ x申请人:汪国才
# C* o+ g# a& q) u0 r2023年6月14日0 I& `" Z; I% s) ?3 f+ c1 s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以员工身份处理案件,是要被进行处罚的。依据: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十五项,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亦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 T6 d! b* m0 o+ z5 ~( |' i     汪 国才  135081*
1 X% H1 @7 _4 ?( d4 p;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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