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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律师贾小玉冒用职工身份胡作非为害党员汪国才72岁未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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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8 11:26: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 T3 T4 g6 ?5 H" E1 W( Z) t
, p# K$ o" e$ c) W
投诉律师贾小玉冒用职工身份胡作非为害党员汪国才72岁未办理退休 ! _* e% N4 q, T8 {- E9 V/ U
写信日期: 2023-06-25 是否可公开: 是 ( G' g  |, l, l0 @2 b0 i) w' }
信件内容: 被反映主体:四川众律师事务所% {6 \! I; h' m* o
被反映人职务:绵阳市律师协会财经委委员5 D) d+ \/ f- u/ j/ Z
事实和理由:一个了堕落的共产党员贾小玉律师执业证151*,盗用富临员工身份 非法执业。A、2010年2月2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绵民终字第1681号裁定:“原告汪国才与被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汪国才法定是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该为其补办2001年9月至2011年12月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C4 \6 S% [& X; g) a, W7 UB、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绵民终字第1214号“上诉人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绵阳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上诉人汪国才补发从2003年10月开始至2011年11月的生活保障费用”。因公司法务、员工贾小玉不履行职责造成执行失效所致,应该追究公司法务、员工贾小玉的失职造成的损失,公司应该按照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绵民终字第1214号“上诉人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绵阳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上诉人汪国才补发从2003年10月开始至2011年11月的生活保障费用”。6 o0 x: p" _3 V# b: J
申请人:汪国才
- L, T: U# d: H, s4 T  h2023年6月14日
1 L2 f( l# N5 S5 D# B《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以员工身份处理案件,是要被进行处罚的。依据: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十五项,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亦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5 p7 ?0 P- T, d5 [! ^; z
     汪 国才  135081* 2 g  N1 R7 \* Z& ^

* V: I& w$ R" C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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