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发现妻子经常到一家理发店消费后,开始查银行卡消费清单。结果却发现妻子一年多的时间,居然在理发店消费了近100万元。更让男子无法接受的是,妻子与老板还是情人关系。可男子要求老板将钱返还时,老板却声称这是消费款。 胡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老板,其与妻子赵女士恋爱结婚后,事业有成的他决定让妻子辞去工作,照顾家庭及老人。可妻子辞职在家一段时间后,却经常往一家理发店里跑,且还经常做头发、换发型。 起初胡先生没有在意,可当他听说妻子几乎每天到一家理发店洗头、做头发后,胡先生顿时就有了一种非常不好的预感。但这只是猜测,胡先生不敢当面去质问妻子,就先去查妻子的消费账单。
可结果却让胡先生崩溃了,账单显示妻子在过去一年时间内,往一个名为某某理发店的收款账户上支付了近100万元。确认这个收款账户就是妻子长期去消费的那家理发店后,胡先生就决定让公司的员工去调查和走访。 确认妻子与理发店老板许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胡先生再也坐不住了。随后其趁两人开房时将两人堵住,并拿出消费账单让许某如数归还。但许某却声称这是赵女士的消费款,不可能返还。 随后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酒店工作人员见状立即报警。事后胡先生表示,其已通过妻子的父母将其女儿带回去,并明确表示,这个婚其是肯定会离的,但这100万他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来。 那么从法律上讲,胡先生能够要回这笔钱么? 首先,虽然妻子赵女士辞职后,主要是靠胡先生赚钱养家,但从法律上讲,只要两人结了婚,那么不管谁赚得多、赚得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处分。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赵女士到理发店消费的钱,不管是用丈夫胡先生的银行卡,还是她自己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异议。 其次,从社会普遍大众认知来讲,一个人一年时间在理发店洗头、做头发消费100多万元,明显是不符合常理的。即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且未得到丈夫的追认,因此超出正常消费部分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具体而言,妻子赵女士到理发店消费,确实要给钱,但应当要是合理的消费。比如说,标价68元的洗头费用,超出的款项就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 最后,赵女士与理发店老板许某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是被当场发现的,且两人也没有否认,即两人的行为基本可确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153条规,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 换而言之,由于赵女士的赠与行为,已经侵害了丈夫胡先生的合理权益,且其行为是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因此其赠与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胡先生可以要回这笔钱,但不是全部。即胡先生能够要回的款项只能是减去洗头发、做头发所需要支付费用后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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