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男子赵某带着两名失足女来到某酒店进行性交易,期间刚好碰到民警查房,赵某担心被抓,从窗户逃走。
赵某原本是准备从窗户翻出后,慢慢爬到旁边房间的窗台上,奈何手没抓住,从楼上摔了下去。赵某所在的房间所处8楼,当赵某掉到地上后,昏迷不醒,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据两名失足妇女供述,赵某爬出窗时,把她们两人也吓了一跳,两人曾极力劝说:“赵哥,不要跳楼,就算被抓了也只是被关几天,跳下去可能会死的”。可是赵某一意孤行,最终酿成了这场悲剧。
赵某的妻子张某得知丈夫身亡后,悲痛欲绝,并将丈夫的死亡归咎于酒店,认为酒店未能及时发现赵某的嫖娼行为,未尽到该有的义务,并且酒店高层的窗户未做好安全保障,要求酒店赔偿70万余元。 而酒店认为,客人带多少人来开房,是客人的权利。至于高层的窗户安全问题,酒店在窗户外延安装了1.2米的护栏,而窗户最多只能推开10cm左右,并且通过了消防检查。案发时,赵某是自己将窗户破坏了,才爬出来窗户,导致跌落死亡,所以赵某的死亡结果应由自身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酒店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后认为,酒店当时开房记录只登记了赵某一人,确实存在过错,但是这个过错并不能导致赵某的死亡。酒店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本身确实有保证客户的安全义务,而义务并非无限制的,赵某故意破坏窗户,爬到窗外导致意外,已经超过酒店的保障义务范围。因此,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刚开始看,我还以为我看错了,赵某带着两名失足女去开房,这身体也够好的,就不怕吃不消么?
当赵某打算爬窗逃跑时,那两名失足女,居然还能准确地叫出赵某的名字,看来赵某也是老熟客了。赵某也是艺高人胆大呀,八楼的窗户说爬就爬,反正我站出去,早就瑟瑟发抖了。嫖娼被抓,最多就是行政处罚,没必要冒这么大的风险吧,可能是觉得丢脸吧,那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 张某的想法也有点让人费解,丈夫嫖娼担心被抓,故意破坏窗户失足摔死,把责任全归咎在酒店身上,这也太不讲道理了吧。人家酒店没来追究她丈夫毁坏窗户的责任已经算好了,居然还恶人先告状。酒店对于高层的窗户已经做了防护处理,并且通过了相关消防检查,已经履行到了基本的保障责任,而赵某的死亡可以说是咎由自取。 对于卖淫嫖娼,也只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嫖娼被抓最多只有15日的拘留,外加5000块的罚款,比起失去生命,这个惩罚也不算高呀。 不过基于赵某的特殊嗜好,与两个失足女在酒店进行性交易,可能还触犯了聚众淫乱罪。 我国刑法301条规定聚众淫乱罪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是指三人以上(包含三人),此罪惩罚的是组织者或者多次参加者,两名失足妇女,人家是收钱办事,只能算是一般参加者,并不在惩罚之列,而作为组织者的赵某已经死亡,也就没必要追究他的犯罪行为了。 对此,你怎么看? 9 a' M4 [) }6 k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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