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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盐井村社干部伪造了2008年9月13日的群众会议决议复印件,称1982年3月给吕某州补划了林地,林权证无效,该复印件上的46人手印其实是给每人发钱的手印,将该名单与写好的会议决议上半部决议内容相连复印下来,村社以此伪造的群众决议复印件为由,便急忙于2009年3月11日私下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以40万元的价格将猪市河坝林地卖给开发商陶某。
' s) Y- K ]1 z9 S* f1 o # ]! i7 [, p. I, v; o4 O- g1 |(打白条领取应归财政的案款) 7、判决强加程某供述与妻李某阻拦施工,在每次的庭审中均未对程某的讯问笔录质证,夫妻俩原本就没有阻拦施工,程某亦未供述。 8、2016年1月,中院法官徐某在上诉庭审中,不采纳市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员总结的焦点和提出“辩护人提交了新证据,建议合议庭对证据评判后对本案慎重判决”的正确意见,不考虑本院已作出认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的裁定,明知重审照搬原判却故意徇私枉法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综上,相关办案人员故意将民事案办成刑事案,据此,敬请纪监委和政法委及社会各界关注达州史上的这一重大夫妻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