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是什么?关键时刻可以给予帮助的非血缘关系的人,或者是人生中志同道合的人,也是可以一起玩耍,一起开心的人;当然也有一些是在社会上认识的一些酒肉朋友,一起喝酒吃肉吹牛。 对于朋友我们不要求在关键时刻,他们可以为我们两肋插刀,但至少在平常相处的时候,不能做逾越道德底线的事情。但在深圳,一小伙和朋友喝酒打牌之后,便看清了一些人的真面目。
在深圳打工的小伙唐某是一个平时就比较喜欢热闹的人,所以在来到深圳之后,很快便结交了一些朋友,他们之间经常互相邀请去吃饭喝酒。而且他自己也比较喜欢打麻将,所以在吃完饭之后,晚上的娱乐节目便是在屋里打麻将,邹某便是他的一位朋友。 而他的女友徐某也和他在深圳打拼,两人租住在一起,所以在唐某有饭局可能回来的晚时,就会把她一起带上。在2020年的8月22日晚上九点,邹某就邀请唐某过来一起吃烤肉、喝酒和唱歌,晚上再去玩两把麻将。和往常一样,唐某同意了邀请,但如果自己一个人去,单独将女朋友留在家里也不太好,于是便拉着她一起过去玩。 在吃饭的过程中,大家都喝了不少酒,而徐某也因此喝得酩酊大醉,于是在0点的时候,徐某在男朋友唐某的搀扶下,走进了一个卧室,并关上了门。在卧室中休息了一会儿,唐某便从里面走了出来,留下徐某躺在床上睡觉,然后就找到邹某等人去打麻将。在打麻将的过程中,邹某便打电话让陈某和另一位男子过来一起玩两把,零点四十六分,陈某两人来到了邹某的房间内。邹某让另一名男子顶替他的位置,而他和陈某来到客厅一起喝酒聊天,并向陈某说了唐某的女朋友在睡觉。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教唆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构成教唆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未听从其意见的,对教唆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教唆的情节认定并不只是唆使,还有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目的就在于将潜在的犯罪意图掐灭在萌生前。而邹某单独和陈某聊天,并示意房间内有单独在睡觉的徐某,邹某在主观上便存在授意、怂恿的意图,涉嫌教唆犯罪。
而陈某随后便悄悄地打开了卧室门走了进去,在那里看到了因醉酒而熟睡的徐某,便关上了门。徐某当时在唐某离开后,便处在了醉酒昏睡的状态中,自身是没有反抗的能力的。 根据《关于当前办理QJ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如何认定QJ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的解释,对于其他手段的表述就举例:“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JY的。”,当相关证据证明被侵犯人当时处在醉酒状态中,在肢体或语言等方面是明确、被动或半推半就状态,表示无意与对方发生关系的,应当认为是女方并非主动的。 而当时的徐某便是处在这样一种因醉酒导致的昏睡状态中,属于xing防卫能力削弱的情况。而且陈某是在邹某的告知下,在明知对方醉酒,依旧实施侵犯的行为,这时陈某的行为便已经涉嫌QJ罪。
随后陈某便离开了邹某的家,而邹某看到对方安然离去,自己也有了想法。但是他并没有像陈某一样顺利,在过程中,徐某被不适感搅醒,半梦半醒中看清了对方就是邹某,但她自己却没有力气去反抗,于是便保护不了自己,而邹某也匆匆结束了自己的战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有二人以上轮J情节的,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首先,无论是起初徐某因醉酒原因,无法反抗对方的强迫行为,还是在醒来后对邹某尝试进行反抗。这些都表明,在这过程中徐某都是不愿意与对方发生关系的,这便是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形,邹某强迫侵犯徐某,便已经涉嫌QJ。
同时,邹某在教唆陈某对徐某实施侵犯后,自己随后又进入到房间。这说明,邹某在明知陈某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自己又去实施的,无论是否事前存在通谋的情节,都应当按照轮J的情节对邹某进行处理。而陈某则应该根据事实,若存在提前通谋的情节,便与邹某同罪,依法从严处理。 在这期间,唐某完全被朋友蒙在鼓里,还在一旁和另外几人打着麻将。但随后,他的手机便收到了来自女友的信息,里面说自己被人欺负了,那人就是邹某。唐某从震惊中清醒过来后,便从卧室将徐某带走,随后报案。目前,邹某因QJ罪已被起诉,而陈某作另案处理。 与朋友相交要有原则和底线,一旦踏过去了,不光朋友没得做了,还很可能因此给自己戴上不仁不义的帽子。而借用一句明代沈王景在《红蕖记》中的一句话就是:“自古道:‘朋友妻,不可欺。’我打了你这禽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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