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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4日,南充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南充市司法局作出的《南充市司法局关于刘安全、刘梅投诉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有有关问题的答复》,责令南充市司法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本人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及答复本人。" W9 e4 i e: A2 l& l9 i
2022年4月30日,行政复议限期30日答复到期了,本人到收南充市司法局作出《答复》,南充市司法局才决定对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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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依据南府复〔2021〕71号行政复议决定内容,系要求南充市司法局限期作出处理决定,南充市司法局据此作出的立案调查决定未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人于2020年5月7日依法请求南充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监督职能,责令南充市司法局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将处理结果答复本人。但至今未收到南充市人民政府的任何答复。 4 E! U. \5 j3 @- P+ o2 V(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