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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依据南府复〔2021〕71号行政复议决定内容,系要求南充市司法局限期作出处理决定,南充市司法局据此作出的立案调查决定未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人于2020年5月7日依法请求南充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监督职能,责令南充市司法局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将处理结果答复本人。但至今未收到南充市人民政府的任何答复。 `3 F7 `: s5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