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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职人员被指霸道圈占公共绿地建起“私人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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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12-21 15:15: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 b3 I$ z! N# I! k0 A! W& \! H$ {

  z, b. H9 a8 U& o/ W9 v9 _) d近日,看到一微博博主在其账号上发布了关于:“宜宾市华富·御景庄园别墅一业主私自将别墅旁的公共绿地硬化并“圈”了起来,公共绿地摇身一变成了私人庭院的有趣事件。”7 v8 v0 ]& {4 A0 p$ r9 K
据该博主在发文中叙述:华富·御景庄园别墅一业主私自将别墅旁的公共绿地硬化并“圈”了起来,就此情况咨询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陈界融。陈界融教授表示,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之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也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的用途或涉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对于乱占乱用的现象,业主可向房管部门或城建管理部门举报。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又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擅自侵占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 F  Z$ `3 v) }$ |, a- y        同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将被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4 f2 S/ a- `- [1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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