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孩子的正常人生轨迹应当是在无忧无虑中度过童年,在对知识的渴望中走过学生时代,在心动中邂逅浪漫与爱情,然后成家、立业,为人父母。但是因为一些人的存在,有些孩子的人生轨迹从某一天突然发生偏移,他们的人生也就此陷入了黑暗。 “人贩子”就是随意改变孩子人生的人,他们不仅将魔爪伸向孩子,还会伸向妇女或者年轻的女性,当他们内心的恶念起来时,道德和法律已经被漠然踩在脚下。
唐先生是四川达县人,他一辈子勤勤恳恳,娶了贤惠的妻子阿芬,还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小燕,生活虽不富裕,但是他很珍惜这种平淡的幸福。然而1991年,这种平静的生活突然被打破了。 那一天下午他像往常一样干完活回家准备吃饭,可是这天到家的时候,桌子上没有热乎的饭菜,凳子上也没有瞪着大眼睛喊自己“爸爸”的女儿,妻子和女儿一声不响就消失了,唐先生在第一时间就感觉到了害怕。 再三确认了妻子衣物等完全没有翻动过的痕迹之后,唐先生觉得她们母女俩可能在外面遇到了什么危险,于是他赶紧出门连路找寻,希望能在路上看到妻女的身影,可是不管他怎么找,依旧没有看见她们的踪影,附近的邻居闻声纷纷赶来帮忙,找遍了附近所有地方,最终都是无功而返。
就这样苦寻了很长一段时间之后,他终于想起来去派出所报警,但是这时候已经太晚了,等到这一起失踪案被移交到达县公安局的时候,时间已经是2010年。 达县领导高度重视这起案件,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对这起案件进行调查,由于年代久远,且唐先生所在的地方地势偏远,根本没有监控等先进设备,所以案件的侦查很难展开。 考虑到阿芬与孩子两人同时消失,警方在附近区域进行了地毯式的搜索之后并未发现尸骨等可疑物,所以警方将这起案件往拐卖案上面推断,在这种推断下,达县警方多次前往山东、重庆等地方进行搜索,由于地势险恶,有两名警官甚至遭遇了一次车祸,险些牺牲。 各地警方都在大力打击人口拐卖,达县警方积极与其他各地的警方取得联络,希望可以合力找到阿芬母女的踪迹,皇天不负有心人,2013年3月,警方终于抓获了3名犯罪嫌疑人,这3名人贩子就是导致阿芬母女失踪的罪魁祸首。
嫌疑人谭军(化名)和向伟(化名)都是和阿芬一个地方的,他们住得不算近,但是过路的时候经常看到阿芬一个人带着女儿在家里。谭军当时正在向伟家里做短工,工期结束之后,向军却突然耍起了赖皮,称自己没钱,不愿意结账。 谭军本就是个心性险恶之人,听到向伟打算赖账之后便与他起了争执,吵到最后发现他确实没钱,于是他想了一个“好主意”。 “你看村头那个叫阿芬的女人怎么样?”谭军对向伟发出试探,“长得蛮俊的!”谭军随后便提议将她卖到外地去,赚了钱他们俩平分,做工的钱他不要了,向伟欣然答应。 他们俩很快就找到了阿芬,找了一个借口让她跟着自己做事情,阿芬想也没想就答应了,对他们俩交付了全部的信任。
见阿芬已经信任自己,他们俩又着手联系线人,很快,山东人孙某引起了他们的注意,面对谭、向二人许诺的高利润,孙某毫不犹豫就答应了,最后他们三人以3000元的价格将阿芬母女骗到了山东禹城,将阿芬带到一个男人家里之后,孙某又回了达县。 直到这时候,阿芬才明白自己被骗了,但是山东与达县相隔这么远,她又没有读过什么书,根本不知道如何带着女儿回去,因此只能抱着不让女儿受伤的想法,在“买家”家里安定下来。 谭、向、孙三人的行为在他们自己眼里只是赚一笔钱,其实是非常恶劣的行径,他们以出卖为目的,将阿芬以及年幼的小燕拐卖到山东禹城,已经构成了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JY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MY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MY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谭军等人虽然并没有逼迫阿芬MY以及对她实行QJ,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是他们在犯罪之后不仅没有悔罪意识,反而拿着这笔拐卖的钱逍遥快活,明知唐先生这么多年一直在苦苦找寻妻女,却依旧没有一丝愧疚
这几名罪犯被逮捕之后,警方立马前往山东禹城找到了阿芬和已经结婚的小燕,准备接她们回去与唐先生团聚。但是小燕却表示自己和母亲在山东过得很幸福,丈夫对自己很好,因此她不愿意回家,阿芬也表示已经习惯了这边的生活,不想回去。 这对阿芬和小燕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被拐卖至此,但好在没有受到非人的虐待,唐先生在得知她们俩过得很幸福之后,也露出了放心的笑容。虽然不会像以前一样生活在一起了,但是他们仍旧是一家人,这是这个悲剧中唯一值得庆幸的地方。 : w7 W0 t1 K( ]9 ]# n+ t;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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