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女子酒后与朋友去按摩店按摩,出来上厕所时回错包房。男子暗示服务员退下,趁机与酒醉女子发生关系。女子清醒后发现被陌生男子侵犯,遂报警。男子认为是女子自己进错房间,整个过程也没有任何拒绝及反抗,因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检方却并不这么认为!
女子林某是成都一家电子厂的普通员工,这一天夜晚,在连续上班大半个月后,终于有一天的放假,林某便邀了几个朋友,趁着夜晚好好放松一下。他们先是来到一家餐馆吃饭,饭局上喝了一点白酒及杨梅果酒。吃完饭后去商场逛街到十点,随后又去大排档里吃烧烤夜宵。在大排档里,林某和朋友们推杯换盏,喝了很多啤酒。直到夜晚11点多,几个人才酒足饭、尽兴而归。林某的好朋友赵某说整天上班腰酸背疼的,想趁着这个放假的机会,去按摩店做一个按摩,放松一下肌肉、舒缓一下筋骨。其他人有的太困乏了,有的人觉得身体没有异样,也有的人舍不得花费按摩的钱,便都纷纷婉拒了,只有林某陪着赵某,两人打车来到了一条街上的按摩店里。因为两顿饭都喝了酒,而且是混着喝的,此时两人都有了醉意。她们在服务员的引导下,选了一间包房,订好了按摩套餐,接着便躺在床上享受服务。期间,林某因为内急走出包房去上厕所,赵某在包房内酒醉睡着了。被过道上的冷风一吹,林某体内的混合酒精立马作用,她头晕眼花、脚步虚浮,踉踉跄跄地进入了一个包间,见到面前有一张床,直接趴上去,倒头便睡。 然而,这并不是林某和赵某开的包房,而是男子朱某单独开的包间。他正在包间里按摩,见到这一幕先是一惊,而后心里便生起了歹意。 他向按摩的服务员使了一个眼色,服务员以为他们是男女朋友关系,自己杵在这儿会显得尴尬,于是便识趣地离开了。 服务员退出后,朱某锁好包间里的房门,趁机与酒醉的林某发生了关系。整个期间,林某因为酒醉没有被惊醒,自然也就没有反抗和拒绝的举动。 事后,朱某给林某穿好衣服,自己结完账后匆匆离开了。 林某睡一觉酒醒后,发现自己在另一个包房及身体的异样,她找到朋友赵某询问,赵某也是一脸错愕。 知道自己应该是酒后被人侵犯了,林某果断报警。警察根据按摩店的监控录像和消费记录,很快便将朱某抓获。
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先是极力狡辩,声称自己没有对林某做过什么。在提取林某身上的分泌物进行司法鉴定后,在铁证面前下,朱某无话可说。 可这时候,他自己又有了一套说辞。他称朱某是自己走进包间的,而且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的拒绝反抗行为,所以这明显算作她个人自愿。既然自己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那么显然是不构成强奸罪的!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某的说辞乍一看好像天衣无缝,其实是漏洞百出。 暴力、胁迫手段很好理解,这个“其他手段”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让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 在什么情况下妇女不知或不能抗拒呢?不外乎喝醉酒、睡着觉、错把坏人当丈夫等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正常的妇女也会像其他患有精神障碍的妇女那样丧失或弱化性防卫能力,她无法表达出自己正常的意愿,不法分子此时落井下石,自然算作强奸罪。 本案中的朱某犯有明显的强奸罪,可他在被抓之后还拼命狡辩抵赖,企图掩盖犯罪事实,以逃脱法律的惩罚。没有悔改之心,对被害人没有道歉和赔偿,因此他没有任何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审法院根据朱某的犯罪事实及整体情况,对此案作出了如下判决: 朱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他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是不可逾越的准绳,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必然会受到严重的处罚。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朱某如果能够自首坦白,真心悔过,他的刑期不会如此之重。这也说明,如果真因一时糊涂而违法犯罪,自首坦白是唯一的出路和挽救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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