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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发现妻子出轨后,难忍绿帽之怨,带着朋友就往酒店捉奸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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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 17:03: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上海一男子发现妻子出轨后,难忍绿帽之怨,带着朋友就往酒店捉奸去了。打开门后却只见衣衫不整的妻子,和她苟且的情夫倒是不见了踪迹,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是他冤枉了妻子吗? 还真不是!这情夫啊,一听到外面的敲门声,情急之下就躲到阳台的窗户上了。这一躲可是出了大事儿,他直接从楼上摔了下来,当场暴毙。围观群众知道了事情的原委后都直呼:大快人心!然而这情夫的家人知道后可是不愿意了,虽然他做了不道德的苟且之事,他也不至于把自己的命给搭上去吧!他们一家把抓奸的男子、情妇和酒店都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
捉奸的男子可是满腹委屈:“我妻子出轨了,我被戴了绿帽子,我只是去抓了个奸,你们怎么就给我安了个杀人犯的罪名?他爬窗户我可是毫不知情啊!”情妇虽说确实干了不厚道的事儿,但她也是冤得不行:“大家都是成年人了,做这种事儿都知道自己不光彩,我也认。但是他爬窗户之前我还明确地劝说了他,是他自己不听劝执意要爬上去才摔下去的,我能怎么办?”酒店也是不知所措:“我们的酒店建设都是合规合矩的,这事儿我们也不知情,我们怎么就跟这件事儿扯上关系了?冤啊!”原来啊,死者家人表示,死者是因为他的情妇才来到该酒店,之后男子与朋友们又将他堵在房间内并对其进行恐吓威胁。死者在屋内迫于无奈,爬出酒店的窗户想从窗户逃跑,却失足坠楼身亡。同时,死者的家人还认为酒店的运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酒店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住宿客人的人身安全。
男子一行人既不是酒店的住宿人员,也不是相关的执法部门,为何能冠冕堂皇地进入酒店,从而对死者进行人身威胁。死者住在酒店六楼,六楼窗户酒店居然未安装防护措施,窗户也未进行相关安全处理,正常的酒店窗户只能打开一小部分,根本容不下一个人的身位,如果酒店做好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死者坠楼是可以避免的。据此,6名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死者坠楼,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简直是可笑至极!自己犯的事儿,居然还要怪罪到别人身上!好在公道自在人心,法院的判决也让人连连叫好。
本案属于一般请求纠纷,《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注意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在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的情况下,还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以及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简单来说就是看行为是否大概率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拿本案来说,虽然男子及其朋友擅自进入酒店,还敲门捉奸,给死者造成了精神上的压迫,但是这种行为从一般人的视角来看,并不会造成情夫坠楼死亡的结果发生,因而男子及其朋友的行为与情夫死亡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再说男子妻子,男子妻子当时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男子明知危险,仍然执意爬出窗户,最终不慎坠楼,这个显然与男子妻子也没有什么关系。最后是酒店。
我国《民法典》赋予了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第1198条明确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应当注意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制的,只要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公众在该场所活动的合理安全标准即可。而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酒店窗户高度等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还在窗户边贴着关好窗户等安全提示,因而认为酒店也没有过错。最终,依法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全部诉求。该男子的死和别人真的是毫无关系,其一,他自己有家有室的选择了出轨,
他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本就该付出相应的责任。其二,知道有人来了,他不仅不主动出面承担责任,反而是让女子一人面对一众男子,他自己却当起了缩头乌龟。其三,明知道爬上窗户会有生命危险,他还是选择爬上窗户,最终导致了自己的死亡。这每一步的路都是他自己一人选择的,也是他一步一步走出来的,和他人有何干系?如果法院真的判赔了,才真是对法律的亵渎!最后,不是谁死谁有理,法院拒绝“和稀泥”,守护了人心公道,也上了一堂精彩的大众法治课,值得点赞!各位读者朋友们对这个案件有什么想说的,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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